备案表编号: |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备案表
备 案 单 位: (盖章)
备 案 日 期:
受 理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制表依据。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之规定,制作本表;
二、填表范围。本表由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填写;本表由四张表单构成,表一为单位信息,每个填表单位填写一张;表二为信息系统基本信息,表三为信息系统定级信息,表二、表三每个信息系统填写一张;表四为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需要同时提交的内容,由每个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填写一张,并在完成系统建设、整改、测评等工作,投入运行后三十日内向受理备案公安机关提交;表二、表三、表四可以复印使用;
三、保存方式。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备案单位保存,一份由受理备案公安机关存档;
四、本表中有选择的地方请在选项左侧“ ”划“√”,如选择“其他”,请在其后的横线中注明详细内容;
五、封面中备案表编号(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填写并校验):分两部分共11位,第一部分6位,为受理备案公安机关代码前六位(可参照行标GA380-2002)。第二部分5位,为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给出的备案单位的顺序编号;
六、封面中备案单位:是指负责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法人单位全称;
七、封面中受理备案单位:是指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名称。此项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负责填写并盖章;
八、表一04行政区划代码:是指备案单位所在的地(区、市、州、盟)行政区划代码;
九、表一05单位负责人:是指主管本单位信息安全工作的领导;
十、表一06责任部门:是指单位内负责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的部门;
十一、表一08隶属关系:是指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与上级行政机构的从属关系,须按照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填写;
十二、表二02系统编号:是由运营使用单位给出的本单位备案信息系统的编号;
十三、表二05系统网络平台:是指系统所处的网络环境和网络构架情况;
十四、表二07关键产品使用情况:国产品是指系统中该类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是由中国公民、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或者控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产品的核心技术、关键部件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
十五、表二08系统采用服务情况:国内服务商是指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中国公民、法人或国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
十六、表三01、02、03项:填写上述三项内容,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时可参考《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由业务信息安全等级和系统服务安全等级较高者决定。01、02项中每一个确定的级别所对应的损害客体及损害程度可多选;
十七、表三06主管部门:是指对备案单位信息系统负领导责任的行政或业务主管单位或部门。部级单位此项可不填;
十八、解释:本表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监制并负责解释,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表进行改动。
表一 单位基本情况(表中每项均为必填)
01单位名称 | |||||||||||||||||||
02单位地址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具体街道门牌号) | ||||||||||||||||||
03 | 04行政区划代码 | ||||||||||||||||||
单位所用互联网IP地址段 | |||||||||||||||||||
05单位 负责人 | 姓 名 | 职务/职称 | |||||||||||||||||
办公电话 | |||||||||||||||||||
06责任部门 | |||||||||||||||||||
07责任部门 联系人 | 姓 名 | 职务/职称 | |||||||||||||||||
办公电话 | |||||||||||||||||||
移动电话 | |||||||||||||||||||
08隶属关系 | 1中央 2省(自治区、直辖市) 3地(区、市、州、盟) 4县(区、市、旗) 9其他 | ||||||||||||||||||
09单位类型 | 1党委机关 2政府机关 3事业单位 4企业 9其他 | ||||||||||||||||||
10行业类别 | 11电信 12广电 13经营性公众互联网 21铁路 22银行 23海关 24税务 25民航 26电力 27证券 28保险 31国防科技工业 32公安 33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 34财政 35审计 36商业贸易 37国土资源 38能源 39交通 40统计 41工商行政管理 42邮政 43教育 44文化 45卫生 46农业 47水利 48外交 49发展改革 50科技 51宣传 5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99其他 | ||||||||||||||||||
11信息系统 总数 | 个 | 12第二级信息系统数 | 个 | 13第三级信息系统数 | 个 | ||||||||||||||
14第四级信息系统数 | 个 | 15第五级信息系统数 | 个 | ||||||||||||||||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