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申请问答
1.哪些单位可以申请作为依托单位注册?已经是依托单位的
本次是否需要注册?
答: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已经批准为依托单位的不需再申请注册。
2. 预申请时如何选择注册类型?
答: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实行分类管理,申请单位在预申请时须选择注册类型:A类单位是指参加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申请的单位;B类单位是指只承担《条例》第42条“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的”项目类型,主要包括:期刊项目、青少年活动专项、委托任务等,B类依托单位不能申请其他各类项目。
3. 申请依托单位注册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依托单位申请注册时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申请书;
(2)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4)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5)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上述申请材料中(2)-(6)项均作为申请书(1)的附件提交。
4. 准备申请材料的附件时需注意什么?
答:需注意本单位名称(包括公章名称)与所提供的附件中三证(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开户许可证)中单位名称要一致;
所提供的法人证书应为其副本的复印件。
前款中(2)(3)(4)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并请在前款中五个证件复印件的正面标注“此复印件仅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使用,他用无效”字样(覆盖在证件中的部分非关键字上)。申请者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5. 隶属关系如何填写?
答:从系统下拉菜单中选择隶属关系,直属中央部委的单位选择隶属关系为相应的部门,其他应选择所属的省(市、自治区),例如:教育部直属的75所高校隶属关系选择“教育部”,其他高校(包括省、部共建高校)应选择所属的省(市、自治区);如西藏大学隶属关系选择“西藏自治区”。其他行业也照此选择。隶属关系选项与申请项目类型(地区基金)有关,因此请注意正确选择。
6. 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中有效期和年检日期如何填写?
答:有效期应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终止日期。年检日期应填写最近一次年检的日期(在证书的右下角),或新办证的起始日期。例如: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有效期为2010年3月26日至2011年3月31日,则有效期应填写为2011年3月31日,年检日期为2010年3月26日;如果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有效期为2005年4月29日至2011年4月29日,且最近一次年检日期为2010年3月27日,则有效期应填写为2011年4月29日,年检日期为2010年3月27日。
如果未进行年检的,请尽快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7. 所属联络网如何选择?
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以下简称联络网)是自然科学基金委与依托单位之间的一种联络组织,开展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各种活动。申请单位注册时,请在下拉式菜单中选择本单位所在地的联络网。
8. 如果单位性质属于军队、武警,可否不提供独立法人证书和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填表内容需要保密时,如何处理?
答:单位性质如果选择军队、武警,可以不提供独立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填写内容涉及保密,按照保密规定做好相关的保密处理,若不能提交有关证件需提供说明函。
9. 单位的公益性如何选择?
答:事业单位一般为公益性单位,公益性选项请选择“是”;其它类型的单位请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10. 银行开户信息中如何填写“开户银行”?
答:如所在城市为非省会城市,且开户银行名称中无省名,需要在其中加入省名,不能有空格、括号等符号。例如:开户许可证上开户银行为工行青岛*支行,则填写时应为“工行山东省青岛*支行”。
11. 申请书承诺页中有何要求?
答:申请书承诺部分一定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封面不必盖章;经办人签字处应有经办人签字。
12. 依托单位注册的?邮寄的通信地址?
答:受理注册(计划局)*************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计划局综合处
:10008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管理暂
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8月7日第八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注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依托单位的作用,保障科学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依托单位注册、变更和注销等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托单位的注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便利申请者,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依托单位注册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和审查依托单位注册、变更以及注销申请;
(二)决定依托单位注册、变更以及注销;
(三)公布依托单位名称等基本信息;
(四)其他与依托单位注册管理相关的工作。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注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其他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公益性;
(三)具有从事基础研究活动的能力;
(四)具备为科学技术人员从事基础研究提供条件的能力;
(五)具有专门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机构和制度;
(六)具有专门的财务机构和制度;
(七)具有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前款中高等学校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机构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注册为依托单位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申请者提出申请时,应当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交如下材料: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申请书;
(二)独立法人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四)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前款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发证机关公章。申请者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申请书包括如下内容:
(一)依托单位注册信息登记表;
(二)具有从事基础研究活动能力的证明;
(三)具备为科学技术人员从事基础研究提供条件的能力证明;
(四)具有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机构和制度的证明;
(五)具有专门的财务机构和制度的证明;
(六)具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的证明;
(七)同意遵守科学基金管理法规或政策的承诺。单位隶属
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须由申请者上级主管单位签章确认。
第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每年一次集中受理注册申请,受理过程中发现申请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应当告知申请者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前补足。
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注册为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随时受理注册申请。
第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完成注册审查并作出决定。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注册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者并公布依托单位的名称、注册号码等基本信息;决定不予注册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于申请者的注册申请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实地审查的方式。申请者应当积极配合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实地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依托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一)单位名称、住所、银行基本帐号等基本信息变更;
(二)法人类型发生变更;
(三)因法人合并、分立等发生变更。
发生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变更情形,依托单位应当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交变更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发生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变更情形,申请变更时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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