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云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
规定(全文)
云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关于做好党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列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上述事业单位内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3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中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其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单位和有明确的转企时间表并已启动了转制程序的事业单位,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原则
5按需设岗,精简高效。岗位设置应以单位所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和具体公益目标为基础,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岗位的结构比例、数量、名称、类别、职责、任职条件、目标任务、岗位等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注重提高工作效能,降低运行成本,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竞争能力。
6合理设置,科学管理。事业单位不同类型岗位的名称、数量、等级、职责、权利、任职条件以及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应与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和公益目标相符。事业单位在实施岗位管理中,应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控制内进行,不断增强公益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岗位设置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
7兼顾现状,注重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在岗位设置中,要适当考虑已经形成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现状,同时统筹考虑单位发展、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人才成长等问题。
三、岗位类别设置
8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9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分
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确定。
10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体现单位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和不体现单位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11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四、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
(一)三类岗位结构比例
12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人员编制结构比例内,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
13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14主要承担社会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15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16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17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
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二)管理岗位职级与领导职数的设置
单位隶属19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到十级职员岗位(附表1)。
20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依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进行设置,其他管理岗位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设置。
(三)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21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在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内,由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全省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根据岗位专业要求、责任轻重、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2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附表1)。
2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2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
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2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26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四)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28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附表1)。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9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以内。
(五)特设岗位结构比例
30特设岗位设置。特设岗位是在单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之外,根据事业发展特殊需要,经州市及其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用于聘用高层次人才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