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俞承浩资料【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2
【案件字号】(2021)粤04民辖终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皮特 朱莉管文超陈海凤庹佳
【审理法官】管文超陈海凤庹佳
侠道飞车秘籍【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丘春雁
【当事人】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丘春雁 沙溢把郭敬明演哭
【当事人-个人】丘春雁
【当事人-公司】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丘春雁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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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按照被上诉人丘春雁的诉请及事实理由,本案系侵权纠纷,丘春雁起诉时陈述的损害事实发生地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辖区,故珠海市香洲区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丘春雁选择向该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恒昌投资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21:15:57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名为名誉权纠纷,丘春雁主张恒昌投资公司实施了损害丘春雁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丘春雁居住在珠海市香洲区,故侵权结果发生地在珠海市香洲区。因此,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至于丘春雁主张是否成立,以及恒昌投资公司是否有侵权行为,需待案件进行实体审理进行查明。故恒昌投资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恒昌投资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恒昌投资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如下:上诉人恒昌投资公司认为,尽管丘春雁居住在珠海市香洲区,其所谓的侵权结果发生在该地,但丘春雁应当有初步证据证明侵权结果系恒昌投资公司所为。否则恒昌投资公司作为远在北京且在珠海市并无分支机构雇员的企业,仅因丘春雁自称在广东珠海受到了名誉权侵害,即需要前往广东珠海应诉,尽管是恒昌投资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对恒昌投资公司明显不公。丘春雁不应为了自身的臆想,肆意要求他人为此付出成本,若丘春雁确实起诉恒昌投资公司,应向恒昌
投资公司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的法院起诉诉讼。
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事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4民辖终2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
法定代表人:宋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丘春雁。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丘春雁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2民初168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名为名誉权纠纷,丘春雁主张恒昌投资公司实施了损害丘春雁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丘春雁居住在珠海市香洲区,故侵权结果发生地在珠海市香洲区。因此,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至于丘春雁主张是否成立,以及恒昌投资公司是否有侵权行为,需待案件进行实体审理进行查明。故恒昌投资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恒昌投资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恒昌投资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如下:上诉人恒昌投资公司认为,尽管丘春雁居住在珠海市香洲区,其所谓的侵权结果发生在该地,但丘春雁应当有初步证据证明侵权结果系恒昌投资公司所为。否则恒昌投资公司作为远在北京且在珠海市并无分支机构雇员的企业,仅因丘春雁自称在广东珠海受到了名誉权侵害,即需要前往广东珠海应诉,尽管是恒昌投资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对恒昌投资公司明显不公。丘春雁不应为了自身的臆想,肆意要求他人为此付出成本,若丘春雁确实起诉恒昌投资公司,应向恒昌
投资公司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的法院起诉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按照被上诉人丘春雁的诉请及事实理由,本案系侵权纠纷,丘春雁起诉时陈述的损害事实发生地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辖区,故珠海市香洲区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丘春雁选择向该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恒昌投资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管文超
审判员 陈海凤
审判员 庹 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杨紫程
夏河微博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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