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湖南广播电视台经视频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强睡过的女星【审结日期】2020.10.12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04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静丈夫王力夫周坤罗希 
【审理法官】王力夫周坤罗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梁桂荣;湖南广播电视台经视频道 
【当事人】梁桂荣湖南广播电视台经视频道 
【当事人-个人】梁桂荣 
【当事人-公司】湖南广播电视台经视频道 
【代理律师/律所】喻江洪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阳帆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喻江洪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阳帆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喻江洪阳帆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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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梁桂荣 
【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经视频道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第7问的解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以侮辱、诽谤、宣扬他人隐私、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人格等方式损害公民和法人名誉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过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证人证言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欢天喜地七仙女演员表【指导案例排序】杨幂八卦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第7问的解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侵犯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客观上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本案的主要焦点为:经视频道的报道是否具有违法性;经视频道主观是否具有过错;如果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责任。    关于经视频道的报道是否具有违法性的问题。本院认为,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以侮辱、诽谤、宣扬他人隐私、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人格等方式损害公民和法人名誉的行为。本案中,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抖音视频主要由正常拍摄的梁桂荣与记者对话镜头和评论性字幕组成。上述视频来源于经视频道栏目《经视大调查》的播出部分,该期节目反映的是社会丑陋现象与不道德的行为,符合社会
春节不能回家公共利益,并未超出社会道德能接受的范围。经视频道的报道并不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形,不属于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具备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因经视频道的报道属于行使社会舆论监督权的行为,并无侵犯梁桂荣名誉权的故意,故自无必要再行论证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本案当事人的其他诉辩主张,本院并非忽视或默认,而是该部分诉辩主张并不影响本院依据前述认定和分析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故对双方的其他诉辩主张本院不再进行赘述。    综上所述,梁桂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2550元,由上诉人梁桂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4:2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6日,经视频道在其抖音号发布一段名为“‘哑巴大仙’竟在派出所做法,最后‘开口说话了’"的短视频,视频内容为梁桂荣身穿袈裟在派出所对镜头拳打脚踢,同时说着“你今天晚上必死无疑"、“老子在洞庭湖上飞了几十年"等
话语,同时视频中有民警在对梁桂荣进行劝诫。该视频在抖音平台播放量较大,也有其他平台对视频进行了转载。在一审庭审中,经视频道陈述,该视频为2016年拍摄,因当时有人向其举报有人在湘雅医院附近以算命的方式骗取钱财,具体是有人以哑巴和尚用给人测骨龄的方式进行算命,配合几个托在旁鼓动人前来算命,以此骗取钱财,其接到举报后派出记者假装上前算命,同时旁边有人对算命人及托进行拍摄,录制节目后期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将梁桂荣带回派出所调查,该节目2016年在经视频道的《经视大调查》栏目播放,2020年4月其开设抖音帐号后又将之前的视频拿出上传至抖音帐号。梁桂荣认可视频内容为真实的,但梁桂荣认为其没有违法,其是祖传算命的。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名誉侵权是指侵权人以语言、行为与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形式公然损害被侵权人人格、名誉,从而降低被侵权人的社会公众评价。本案中,在接到众的新闻报料后,经视频道派记者对梁桂荣进行了暗访并拍摄视频,所拍摄内容均系真实的,并非经视频道恶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而是对被采访人表现的真实记录,经视频道报道的内容具有事实依据且主观没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形式公然损害梁桂荣人格、名誉的故意。经视频道作为一家媒体机构,享有舆论监督的权利,承担着反映社会关注问题、满足大众知情权的责任,结合该视频的制作及播出的亦是出于反映真实社会问题,
使一定范围内的受众受到警示教育更无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恶意,观众对节目的评价系基于对视频内容中梁桂荣的真实行为本身,经视频道作为媒体机构报道真实采访内容不构成名誉侵权,故梁桂荣认为经视频道的上述行为对其名誉造成侵害要求经视频道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梁桂荣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75元,由梁桂荣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梁桂荣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梁桂荣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涉案视频来源系在侯家塘派出所里经视频道对梁桂荣说“我有意为你挖的坑",后梁桂荣失去理智之举。因为“为你挖坑"对梁桂荣太过敏感,挖坑一词于梁桂荣来说是灾难的信号。如果没有经视频道的“特意为你挖坑",就没有梁桂荣失智的举动。2、梁桂荣自幼爱党爱国,从来没有违法,更没有犯法。当日公安机关未对梁桂荣进行任何处罚,只说了句“以后在记者面前低调一点"。经视频道明知梁桂荣先于其回家,却在视频中文字暧昧,误导观众。3、视频拍摄于2016年,发播却在2020年4月初。梁桂荣此时正自我隔离在家,而经视频道此时不报道医务工作者、抗疫人民,明显是拿旧话当新闻,
打着正义的旗号谋私利。且经视频道歧视弱势体,梁桂荣在第一时间请求经视频道删除涉案视频,经视频道不但不理,还重新发播,失去了媒体人的公正公平。4、视频发播后,伤及无辜者多人,梁桂荣的多名亲戚因此受到非议,梁桂荣本人也因此失去工作。    综上所述,梁桂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梁某、湖南广播电视台经视频道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民终104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桂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经视频道,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陈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江洪,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帆,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桂荣因与湖南广播电视台经视频道(以下简称经视频道)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5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