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军、田小云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18
【案件字号】(2022)辽02民终45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艳波张颖高明伟
【审理法官】王艳波张颖高明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崔军;田小云;王惠莹
【当事人】崔军田小云王惠莹
【当事人-个人】崔军田小云王惠莹
【代理律师/律所】赵金波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张鹏娇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刘继元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金波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张鹏娇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刘继元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金波张鹏娇刘继元
李薇儿【代理律所】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崔军
【被告】田小云;王惠莹
【本院观点】英语四级成绩查询忘记准考证号因上诉人所提交的照片中的图标无法认定与被上诉人的关联性,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针对本案为名誉权纠纷还是一般人格权纠纷,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赔礼道歉视听资料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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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本案为名誉权纠纷还是一般人格权纠纷,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的内容包括名誉保有权、名誉维护权以及名誉利益支配权。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对其实施了侮辱、XX的行为,从而导致其社会客观评价降低的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名誉权纠纷,并无不妥。 针对被上诉人是否侵害了上诉人的名誉权一节,上诉人应就被上诉人实施了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上诉人的名誉权受到贬
损、行为与名誉贬损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对其名誉实施了侮辱、XX等行为以及其名誉受到明显贬损的后果,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害其名誉权,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崔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小学四年级数学试卷分析【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崔军已预交),由上诉人崔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大汉情缘之云中歌结局【更新时间】2022-09-24 19:15:0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原告主张其于2021年7月25日与被告在大连市沙河口区街道内发生纠纷。原告方于2022年1月13日向一审法院申请调查令到兴工街派出所调取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的视频证据,大连市XX局沙河口分局兴工街派出所于2022年1月18日出具回执:王惠莹与崔军发生纠纷的视频证据(2021年7月25日14:00到17:30之间视频因视频监控保存期限为三个月)无法提供。 原告提供“东北爬友交流捡漏”聊天记录截
图,拟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的损害结果,原告陈述:该截图记载案外人说:“我看过视频在派出所心脏不舒服”;“不敢跟你说话,万一阿姨看到心脏桥崩了,讹我去派出所咋办”。原告认为案外人对原告产生“讹人”的,客观上造成原告人格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结果。被告认为该证据跟本案没有关联性,因为证据中没有出现被告,上述言论均不是二被告所述,与二被告无关。 原告提供案外人刘某某在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该病历记载:就诊日期2021年7月28日,主诉:心情差;现病史:该患于半年前在一定的心理因素下起病,主要表现为心情差,少语少动,紧张,烦躁不安,爱发脾气,周身不适,心慌胸闷气短原告拟证明因被告与原告发生冲突时,原告儿子目睹了其母亲被侮辱的过程,造成其患有抑郁症状,因原告儿子患病,给原告造成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原告另行提供其本人2021年7月27日门诊复诊记录,记载:自诊,自行停药后,近1个月心情不好,整夜睡不着觉,心烦意乱,继续,嘱家属保管药物,注意药物副反应,定期复查理化检查。原告拟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抑郁严重,造成失眠、焦虑等病症。二被告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北京冬奥会的举办时间是?【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
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XX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原告崔军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原告未提供证据的原始载体,且二被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提举案外人的陈述,且相关言论中亦未明确系指原告。此外,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就医系被告导致。因此,原告目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如有证据,可另行告诉。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崔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崔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侵害上诉人人格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被上诉人实施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侵权事实清楚,上诉人证据确实充分。2、被上诉人的行为给上诉人造成损害后果,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和精神创伤,降低了上诉人的主观评价和社会客观评价。3
国庆高速路免费时间规定2020、被上诉人主观存在过错。4、上诉人遭受的损害结果与被上诉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严重错误。1、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不认可及错误认定上诉人未提供视听资料原始载体为由,排除上诉人的证据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名誉权纠纷是错误的,本案为一般人格权纠纷。 综上所述,崔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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