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包某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描写元宵节的古诗词
【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吴京前妻2021.05.12
哄女孩子的话【案件字号】(2021)甘04民终3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陶作科魏茹魏晓龙
【审理法官】陶作科魏茹魏晓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宋某;包某;崔某;李某
【当事人】宋某包某崔某李某
【当事人-个人】宋某包某崔某李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郑恺的老婆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观点】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是否构成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被损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权责关键词】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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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与一审一致。
陈鲁豫老公【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是否构成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被损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宋某主张包某、崔某、李某侵犯其名誉权,应对以上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宋某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所述,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7: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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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李某与其丈夫崔喜庄因感情不和闹离婚,被告李某系原告宋某弟媳,被告崔某、包某系被告李某丈夫崔喜庄的、夫。2020年7月19日经被告包某联系“飞越梦想”的人员在会宁县杨崖集乡厍河村河东社崔喜庄家进行助学救助,“飞越梦想”人员给崔喜庄的两个孩子每人一套衣服、现金各1000元,给其家里一袋米、一袋面、一桶油。2020年8月12日“飞越梦想”的人员再次到崔喜庄家中,劝说被告李某与崔喜庄不要离婚,并通过飞越梦想快手直播号进行了直播,原告宋某也参加了本次节目录制。另查明,2020年8月12日的直播中,被告包某、崔某并不在直播现场。2020年8月15日,原告向会宁县公安局杨集派出所打电话报案称:2020年8月13日21时许其弟媳妇李某在快手直播间说她自从嫁到崔喜庄家,老大(宋某)经常打她,李某所说与事实不符,给其声誉造成极大的损害,要求民警调查。会宁县公安局杨集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经调查:崔喜庄妻子李某因与崔喜庄闹离婚于2018年10月左右离家出走,直到2020年8月12日被“飞越梦想”送到崔喜庄家,并给崔喜庄和李某夫妇调解婚姻矛盾,让他们一起生活,2020年8月12日22时许河东社社长李向军给宋某打电话,让宋某到崔喜庄家,以防李某把孩子崔兵霞领走,宋某来到崔喜庄家后与李某发生争吵,宋某称2020年8月13日21时许,自己在快手直播间看到李某在说“自从我嫁到崔喜庄家,老大(宋某)两口子经常打骂
我,打着我不敢在崔喜庄家生活了,并且老大指使我丈夫崔喜庄打我”,宋某认为李某所说与事实不符,严重损害了其声誉。宋某与崔喜庄系一母两父的弟兄,经会宁县公安局杨集派出所工作人员询问崔喜庄,崔喜庄在询问笔录中称,宋某因李某帮别人干活,不帮自己干活而经常骂李某,宋某骂李某是正常的,2018年10月,李某开走家里的农用三轮车,我要求李某将三轮车开回家后,宋某来家里拿斧头吓唬过李某,但没有打李某。会宁县公安局杨集派出所以宋某报案称李某快手直播损害了其声誉一事不属于公安派出所受理案件的范畴,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构成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被损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纵观本案案情,原告主张被告包某、崔某、李某侵犯其名誉权,三被告不予承认,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此主张,但原告并未提供2020年8月12日“飞越梦想”直播的视频载体等关键证据,其提供的证据在没有关键证据印证
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 本案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宋某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李某系宋某弟媳,与其夫崔喜庄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已多年。包某与崔某是夫妻,系崔喜庄夫,在生活中与上诉人有点矛盾纠纷。2020年8月12日三被上诉人合谋邀请会宁“飞越梦想”网站人员到杨集乡进行所谓的采访,晚上包某与崔某接连打电话给上诉人以劝崔喜庄夫妻不要离婚,诱使上诉人不知缘由来到直播现场。岂料几人将上诉人推到直播镜头前,配上早已制作好的语音,致使数万人浏览,“点红星”追风,并且将宋某李某的像拼凑在一起,以莫须有的事实诬陷宋某,即有宋某殴打弟媳的“霸行”,又有与其关系暧昧的等等言辞,待次日,观看的人打电话责问宋某,宋某知道是陷阱,遂到“飞越梦想”操作人蒲某某,经交涉,蒲某某告知其是应包某、崔某、李某的请求而制作的节目。由于包某、崔某、李某的设计诬陷,致使宋某的社会评价急剧下降,给其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其名誉
权受到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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