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焦蓉与被上诉人齐琴、原审被告孙汉东名誉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撒贝宁妻子【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2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83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冯婧雅 
中国银行客服【审理法官】冯婧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焦蓉;齐琴;孙汉东 
【当事人】焦蓉齐琴孙汉东 
【当事人-个人】焦蓉齐琴孙汉东 
【代理律师/律所】民初奇人传演员表曹荣标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曹荣标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梦幻西游大唐官府【代理律师】曹荣标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焦蓉 
【被告】齐琴;孙汉东 
本院观点】焦蓉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一到证据三内容显示不完整且发生在案涉纠纷之后,该证据对于案涉纠纷中焦蓉是否对齐琴构成名誉侵权无关,本院依法不予认定。本案
二审争议焦点为:焦蓉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齐琴的名誉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证据一,“雪宫中学2008级”聊天记录复印件。具体时间未显示,大概时间是2020年7月4日。证明目的:齐琴在公共场合挑衅制造矛盾。证据二,齐琴的微博截图打印件。证明目的:2020年7月8日,齐琴在其个人微博发布内容,并多家法院、检察院、新闻媒体,以证明齐琴多次在公共场合主动挑衅上诉人。证据三,“雪宫中学2008级”聊天记录复印件(有时间显示的是2020年7月7日,前面几页没有时间显示。)证明目的:本案一审判决前后,齐琴多次在里面煽动同学情绪、制造矛盾。证据四,孙汉东和齐琴的微博私聊截图打印件。证明目的:孙汉东和齐琴在本案发生之前就认识。证据五,
孙汉东与焦蓉的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证明目的:孙汉东和齐琴在本案发生之前就认识。  被上诉人齐琴质证认为,对证据一、证据三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齐琴把判决书发在是阐述客观事实,没有进行挑衅。对证据二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当时淄博法院、书记员多次打电话,叫齐琴在南京撤诉,齐琴对淄博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就投诉了淄博法院,但是齐琴对鼓楼法院的判决是满意的,齐琴只是客观事实阐述。证据四是微博上的私信,齐琴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齐琴不记得发过这个私信,齐琴也不认识孙汉东。对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也不认可,齐琴跟孙汉东之前不认识,现在也不联系。  齐琴提交了(2019)苏0106民初13149号案件的笔录(第5页)复印件,内容为“在该案庭审中,焦蓉表示其男友孙汉东和齐琴不认识、没有仇。”证明目的:齐琴跟孙汉东不认识,对此焦蓉也认可。焦蓉质证认为: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焦蓉确实说过这个话,但系口误,焦蓉当时的意思是“在焦蓉和孙汉东谈恋爱之前,孙汉东和齐琴是不认识的”,而开庭后焦蓉与孙汉东核实,两人原系初中校友,之后从2016年起,两人有过联系,并且微博有过私聊。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焦蓉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齐琴的名誉权。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齐琴、焦蓉原系好友、同校同学,因故产生矛盾纠纷。焦蓉使用其微博“文艺文艺没有圈”发表“你自己是婊看别人都跟你一样”、“有本事跟别人承认自己不断小号事啊一开始故意激怒别人求骂看别人不骂你干脆自己气急败坏的泼妇骂街”等言论,虽没有齐琴且较孙汉东微博言论辱骂较轻,但结合齐琴、焦蓉、孙汉东三人的微博发言、案涉纠纷发生的前因后果,孙汉东发表对齐琴的辱骂微博后焦蓉短时间内进行点赞评论等情节,焦蓉的上述不当言论并非没有指向性,且焦蓉的微博粉丝较多,上述发布内容的阅读量较大,一审法院认定焦蓉的行为存在过错,该辱骂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齐琴社会评价降低、给齐琴名誉权造成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焦蓉对于上述内容实际阅读量寥寥无几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结合本案查明事实,齐琴与焦蓉均有言论不当之处,双方应主动化解矛盾,不应采用在微博等网络平台恶语相向的方式处理问题。  综上所述,焦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冯提莫身高体重多少【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焦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袁咏琳个人资料
【更新时间】2021-10-26 06:40:21 
上诉人焦蓉与被上诉人齐琴、原审被告孙汉东名誉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8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标,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琴。
     原审被告:孙汉东。
     上诉人焦蓉因与被上诉人齐琴、原审被告孙汉东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14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上诉人焦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标,被上诉人齐琴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孙汉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焦蓉上诉请求:1.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1413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2.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侵权责任。3.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没有对被上诉人进行直接侵权。2.该条微博没有明确的具体对象。3.一审是按照后台调取的该条微博的阅读次数进行认定的,但是在实际当中,任何一个人重复刷新均会被记载为一次有效阅读,所以实际阅读量小于后台阅读次数,而且结合其点赞和评论数,实际阅读该微博的人寥寥无几。4.该微博并不存在侮辱诽谤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齐琴辩称,焦蓉对齐琴构成了直接侵权,焦蓉和孙汉东所发的所有与齐琴有关的微博都对齐琴构成的直接侵权。1.关于齐琴和焦蓉之间的矛盾,齐琴交的证据已经予以了充分证明。出警记录证明齐琴和焦蓉有直接矛盾;(2019)苏0106民初13149号案件是齐琴单独起诉焦蓉的,该案笔录中法官问焦蓉“原告和孙汉东是否认识、是否有仇”,焦
蓉说“不认识,没有仇”。所以这个事的起因,都是齐琴和焦蓉的矛盾引起的,焦蓉说微博没有指代,这个说法不能成立。2.焦蓉的意见前后矛盾,前面说她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后面又列举微博次数、程度如何,前后矛盾。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孙汉东未到庭发表意见。
     齐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焦蓉、孙汉东立即删除侵害齐琴名誉权的微博;2.焦蓉、孙汉东书面致歉并在社交平台(朋友圈、微博首页置顶位置)上连续三十日发布致歉声明,该致歉声明不得屏蔽任何人;3.焦蓉、孙汉东赔偿齐琴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诉讼过程中,齐琴变更诉讼请求为:1.焦蓉、孙汉东立即删除侵害齐琴名誉权的微博;2.焦蓉、孙汉东向齐琴赔礼道歉,方式以法院判决为准;3.焦蓉、孙汉东赔偿齐琴经济损失(维权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误工费、差旅费及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