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特颖、谭超美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3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71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盛知霜王晓虹曾明 
【审理法官】盛知霜王晓虹曾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特颖;谭超美 
古力娜扎年龄【当事人】孙特颖谭超美 
【当事人-个人】孙特颖谭超美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孙特颖 
【被告】谭超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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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的名誉。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拘留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我们的歌 歌词
赵丽颖前夫【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的名誉。业主系同一小区业主为方便沟通交流而搭建的社交平台,亦系公共场合,公民在人数众多的业主中发表言论时应注意文明用语不应出现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人身攻击言论。本案中,孙特颖在人数众多的业主中,使用“敌人"、“汉奸走狗"的侮辱性词语发表了针对谭超美的言论,对谭超美实施了侵害其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客观上导致了谭超美的社会评价降低,孙特颖应为其发表的侵权言论向谭超美道歉。关于孙特颖上诉称其不当言论并非指向谭超美的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孙特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proe5.0安装方法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孙特颖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0:45:12 
孙特颖、谭超美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计春华妻子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民终719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特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超美。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特颖因与被上诉人谭超美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孙特颖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谭超美的全部诉讼请求;2、谭超美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谭超美对孙特颖的诉讼显然是报复性的恶意诉讼,并多次在小区粘贴数百份大字报,贬低包括孙特颖在内的所有业委会成员,多次在不同场合诬陷中伤孙特颖,恶意上访围攻政府部门。因其在小区内帮助物业公司对业主发号施令,伙同物业公司人员大晚上上门耍赖催收物业费、强行偷偷搬离业主私人物品等多种卑劣手段对付业主,品德极差,所以谭超美在小区内社会评价极低。人人恨不得将她赶出小区。另外,谭超美引用的证据全部为聊天记录以及网络上东拼西凑而来,只为抹黑陷害孙特颖从而阻止小区业委会成立而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二、一审法院对谭超美提交的证据认定明显事实不清,审查不严,对孙特颖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强行对号入座,聊天记录的片段截屏前段所述“谭老师"、“业主的敌人,新时代的汉奸走狗"并无明确指向“谭超美",而是孙特颖与小区业主之间为其他事情的正常交流,且谭超美是否是老师尚且存疑。而后段所发照片更无任何证据证明是“谭超美"本人,况且后段所述事情与前段所述内容根本毫无关联,将各个片段结合起来断定就是针对谭超美纯属主观臆断,缺乏合理合法的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孙特颖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谭超美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维持。结合聊天记录上下文及孙特颖发布的照片均可以证明“谭老师"、“业主的敌人,新时代的汉奸走狗"所指向的是谭超美,这些恶劣行为使谭超美名誉受损,谭超美因此遭受心理伤害,生活也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孙特颖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责任。二、因孙特颖恶意诋毁、贬低、侮辱谭超美在先,侵权行为明显,谭超美诉至法院是依法正当维护自己的权益且未做过诬告或贬低孙特颖的行为。孙特颖多次在业主各个沟通和省红网发表恶意诬陷、辱骂、诽谤谭超美的言语和文章,使谭超美的声誉和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自尊心受损,且导致谭超美的家族矛盾,已经严重影响到谭超美的正常生活。孙特颖因上述恶劣行为被岳麓区公安局依法拘留十日。经教育后仍无任何悔过之心,变本加厉,谭超美只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孙特颖所说报复性恶意诉讼。谭超美也未对孙特颖进行过任何诬告或贬低孙特颖的行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谭超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孙特颖以书面形式在湖南红网等其它网站及小区内各个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清除影响、停止侵害。2、请求判令孙特颖承担名誉和精神损害赔偿费壹万元整,本人愿意将赔偿费10000元投入到小区文体设备的采购提升小区品质。3、请求判令孙特颖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谭超美、孙特颖均为阳光壹佰国际新城小区业主,孙特颖于聊中辱骂“谭老师"为“业主们的敌人,新时代的汉奸走狗",谭超美认为孙特颖侵犯其名誉权,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孙特颖在聊中发表言论称“谭老师"为“业主们的敌人,新时代的汉奸走狗",孙特颖认可上述言辞为其所书写,但否认系针对谭超美,一审法院结合聊天记录的上下文以及孙特颖所上传照片,可以认定孙特颖发出的上述言辞均系针对谭超美。对于谭超美所举证的其余聊天记录以及相关网站所载内容,不足以证明为孙特颖所发表或与谭超美有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孙特颖以文字形式贬低他人人格,损害谭超美名誉,造成了谭超美社会评价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结合本案孙特颖的侵权行为以及因此所造成的影响,孙特颖理应为其发表的侵权言论向谭超美赔礼道歉。至于谭超美所主张的损失,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谭超美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孙特颖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
后果,对谭超美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限孙特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谭超美书面赔礼道歉;二、驳回谭超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孙特颖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非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向谭超美支付迟延履行金(标准为120元/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孙特颖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