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
试验室常用加热设备包括: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培育箱、电炉、电磁炉、微波炉、电吹风、电热及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水浴锅等。为加强试验室常用加热设备的平安使用与管理,杜绝违规操作,打造平安校内,特制定本规定。
一、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的平安使用与管理
第一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四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品、气体钢瓶和纸板、泡沫、塑料等易燃杂物。同时在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旁张贴醒目的警示标识。
第二条 使用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的单位必需制定平安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同时严格依照操作规程准确使用。
第三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运行期间,须加强观看(一般需每10-15分钟观看1次)。
如因特殊状况确需开机过夜,须先向导师和院系报备,并做好必要的平安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条 对于马弗炉、高温炉、高温管式炉的使用,要严格遵循使用登记制度。各使用操作人员照实进行仪器运行状况登记,记录包括:加热物品名称和性质、数量、开机时间、运行状况、关机时间,如有故障,须具体记录出现故障时间、故障现象、具体原因、故障出现后实行的处理方法,并及时通报仪器负责人知情。
第五条 烘箱内不得用塑料筐等易燃容器盛放待烘烤的试验物品,应采纳搪瓷、不锈钢、玻璃、陶瓷等材料制作的容器盛放。烘箱内不得加热易燃易爆试剂,特殊状况确需加热时,必需做好平安防范措施,并向导师和院系报备。
第六条 烘箱、高温炉、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使用完毕,应马上切断电源、拔出电源插头,并确认其冷却至平安温度才能离开。
第七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的管理人员须定时清理加热设备炉堂,保持试验室和设备洁净。
二、明火电炉的平安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凡涉及化学试剂的试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建议使用密封电炉、电磁炉、加热套(碗、板)、水浴锅、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等加热设备。
第九条 如确实因科研、教学特殊需要,无法使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明火电炉的,必需在使用场所配备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沙箱等灭火设备,隔离易燃易爆物品。
三、加热浴锅的平安使用
第十条 使用油浴锅、沙浴锅、水浴锅等加热设备前,应先加入适量的加热介质才能通电。
第十一条 在加热浴锅周边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识,并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加热浴锅运行时,禁止触摸内胆、板盖等部件,防止被烫伤。禁止向油浴锅、沙浴锅等加入水、易燃易爆液体。
第十三条 加热浴锅使用完毕,应马上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加热介质如需回收,须冷却至室温。
四、其它加热设备的平安使用
第十四条 用电磁炉加热液体时,不行加得太满,以免液体沸腾外溢,损毁电磁炉。同时注意观看,避开干烧损毁。不要触摸电磁炉的灶面,防止烫伤。
热风的使用第十五条 通电的电烙铁不使用时,应摆放在合适的烙铁架上,防止烙铁头引燃物品或受到碰撞而损毁。
第十六条 电吹风、热风、微波炉、电磁炉、电烙铁等加热设备使用完毕,应马上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不得将刚使用完毕的电吹风、热风、电烙铁等收纳起来。
五、加热设备的报废
第十七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加热设备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2年。对于超过使用年限或虽在使用年限内但已无法正常工作的加热设备应及时作报废处理。超过报废期需继续使用的运行良好设备,仪器负责人每年需自检并登记备案,以保证设备使用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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