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加热设备使用效率,减少安全隐患,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主要包括: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水浴锅等加热浴锅,烘箱、电阻炉(马弗炉)、电磁炉、电烙铁、热风、微波炉、明火电炉及各种实验装置所包含的加热炉、电热带、伴热装置等。
第三条加热设备电源电压应符合技术要求。如需使用大功率加热设备,电力负荷不足的,应及时与后勤管理处协调解决。
第二章加热浴锅管理
第四条使用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水浴锅等加热设备前,应先加入适量的加热介质后才能通电。
第五条应在加热浴锅周边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识,并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六条加热浴锅在运行时,禁止触摸内胆、板盖等部件,防止被烫伤。禁止向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等加入水、易燃、易爆、易挥发性液体。
第七条加热浴锅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后方能离开。
第八条应定期清洁加热浴锅,防止生锈,防止加热介质泄
漏或漏电。使用前应对其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加热介质要经常更换。如较长时间停用,应有明显标识,浴锅中的介质要妥善处理。
第三章烘箱与电阻炉管理
第九条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不得直接放置在木桌、木板等易燃物品上。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挥发性化学品和纸板、泡沫、塑料等易燃物品,不得放置冰箱、气瓶等。
第十条烘箱的进风口和出风口位置应保持通畅,并应在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周边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使用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时必须有人值守并加强观察,一般10-15分钟应观察1次,如有通宵实验(尤其涉及高温、高压设备),须有两人同时值守或有实时监控设施。严禁无人监管运行,使用中的烘箱、电阻炉要标识使用人姓名。
第十二条普通烘箱等加热设备内不准烘烤易燃、易爆、易挥发性化学品和易燃物品,以免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如特殊情况确需加热上述物品,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在真空烘箱中进行加热,并做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使用电阻炉时,试样应放在炉膛中间,整齐放好,切勿乱放。不得向炉膛内灌注任何液体;不得将沾有水和油的试样放入炉膛;不得用沾有水和油的夹子装取试样;不得使用塑料筐等易燃容器盛放实验物品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
第十四条在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中放置物品严禁遮挡测温元件。装取试样时一定要切断电源,以防触电,应戴专用手套,以防烫伤。未经许可不得随便触摸开启的加热设备及周围的试样。
第十五条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后方能离开。
第十六条应定期对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清洁和检修,使用前确保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
第十七条所有烘箱、电阻炉及实验装置所包含的加热炉,应安装超温断电保安器。
第四章其他加热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科研实验室禁止使用明火电炉、电热水壶,应使用其他加热设备替代。
第十九条电磁炉加热液体时,液体不可加的过满,避免液体沸腾外溢。
第二十条电磁炉、热风等加热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拔掉电源插头,不得将刚使用完毕的热风等立即收纳,应搁置到室温后再收存。
第五章报废
第二十一条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的使用期限一般为12年,原则上不超期服役,超过使用年限的加热设备应及时作报废
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超过使用年限但状态良好确需继续使用的加热设备,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运行检查并记录,续用年限不得超过3年。超过之后必须报废处理。热风的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