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率利息该如何计算
⾦融机构对借款⼈所享有的债权基本上由借款本⾦及借款利息两部分构成,借款本⾦的数额是确定的,⼀般不会发⽣争议。借款利息的计算问题则相对复杂,计算利息的前提是确定利率,利率不同则利息数额不同。利息计算问题之所以复杂,原因在于借款利率是不固定的。依据《⼈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分为很多种类,⾦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均由中国⼈民银⾏规定,利率的⾼低与借款的种类及借款⼈的履约⾏为密切相关。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对计算利息所适⽤的利率及结息⽅式、结息⽇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第⼆⼗条规定:短期贷款(期限在⼀年以下,含⼀年),按贷款合同签定⽇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的⼆⼗⽇为结息⽇;按⽉结息的,每⽉的⼆⼗⽇为结息⽇。具体结息⽅式由借贷双⽅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第⼆⼗⼀条规定:中长期贷款(期限在⼀年以上)利率实⾏⼀年⼀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效⽇起⼀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效⽇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
满⼀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笔贷款的发放⽇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为结息⽇。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五条规定:逾期贷款或挤占挪⽤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之⽇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期间不能按期⽀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计收复利。如同⼀笔贷款既逾期⼜挤占挪⽤,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OO三年⼗⼆⽉⼗⽇中国⼈民银⾏发布了《关于⼈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贷款利率和及结息等有关事宜进⾏了调整,扩⼤了⾦融机构的⾃主权,主要内容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年⼀定,改为由借贷双⽅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固定利率的确定⽅式。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融机构参照⼈民银⾏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主确定。逾期贷款(借款⼈未按合同约定⽇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按⽇万分之⼆点⼀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平上加收30%-50%;借款⼈未按合同约定⽤途使⽤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按⽇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平上加收50%-100%。
计算出利息的准确数额并不容易,因此⾦融机构在对债务⼈依法诉讼追偿债权时,在计算利息数额时⼀般计算到⼀个时点,对该时点以后发⽣的利息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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