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价格战一一“站票”VS“座票”
作者:赵晓妤
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3年第7期
    火车对于现行交通来说有着不可替代的崇高的地位,特别是在这个高铁时代到来时,火车的便捷度、舒适度、可选择性都使其成为老百姓出门远行最佳选择。近几年来,随着人们维权意识、自我意识等的不断增强,对火车票价格问题的讨论变得越来越激烈,尤其是反对站票与座票的同价不同命。买到站票的旅客不甘心于付出相同的金钱却无法得到相同的待遇。更多的人支持站票应该打折(多数人认为打五折比较合理),而不应该收取与坐票相同的票价。铁道部对于大家的质疑,也作出了相关的回应。基于以上情况,笔者对此进行了简要分析。
    一、反对两者票价相同的呼声
    (一)定价无依据
    虽常乘坐火车出行,且经常买到无座票,故老百姓常疑问火车票站票的定价依据。残障维权人士朱明建就曾向铁道部寄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表,希望知道站票和座票持相同票价的依据何在。铁道部对其回应:
定价的依据是《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路旅客票价表》等的相关规定,并且“票价按该列车最低票价执行”。然而对于为何就该按该列车最低票价执行的具体原因却没有做过多的解释。这实质上并没有答出问题的本质。根据《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的规定,“旅客票价包括两部分,客票部分:分为硬座、软座客票票价;附加票票价:分为加快、卧铺、空调票票价。”1这其中并没有关于站票价格的说明。座票与站票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不能将座票的售价作为站票售价的依据。《铁路旅客票价表》也没有对站票价格进行相关的规定。由此,乘客们便可得出站票价格无依据的结论了。
    (二)定价不合法
    就如前面所说,站票的定价无据可循。无据可循的价格制定又是否合法呢?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2众所周知,火车票的价格是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因此需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首先,“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3,然而站票的价格是否经过国务院的批准我们不得而知,铁道部并未向老百姓公布相关文件。若没有得到批准,那么站票的定价显然违法。其次,“制定关系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
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4。然而相关部门没有对站票实行完全意义上公开面向大众的听证会,自然作为乘客的消费者体也没处抒发其意见。再者,“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5乘客购买火车票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与铁道部订立合同的行为。而这种购票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在乘客与铁道部的这个合同中,铁道部事先拟定好路线、时间、票价等所有条款,乘客没有协商的权利,只有不购买的权利,实在没有自愿、平等的基础。然而,铁路运输是垄断性的公用事业,火车又是出行必备交通,反对之声只能抑于言表不能付诸实践,大多数人只得乖乖的以座票价格购买站票。
    (三)定价不公平
    不同的服务支付不同的代价,相同的服务支付相同的代价。然而同样的价钱,买到座票的人可以享受座位的待遇,而站票的购买者只能在车厢内四处流动,偶尔的一个舒适落脚点也会因流动摊贩而失去。同价不同命,这与公平似乎背道而驰。购买站票的乘客更会因这不同待遇,因在拥挤的车厢内无处落脚,移动困难,度秒如年,从而心生不满,衍生出多种负面情绪,对社会稳定造成隐形威胁。“在任何人心中,追求幸福是人类永恒的话题和目标。财富不是幸福的基本标准,只有生活在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里,人们才有幸福可言。”6火车票站票如此定价不利于公平的和谐社会的建设。“水滴石穿”,“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不解决这一问题,难以成就公平社会。若铁道部没有办法让所有的乘客都
买不到火车票怎么办
有位可坐,那就只能通过降低站票价格实现公平。正如硬座和软座、硬卧、软卧的价格各不相同,由此推断,站票价格也应与硬座价格不同。
    在其他国家也会出现站票的情况。它们的处理方法是否与中国一样,收取与坐票相同的价格呢?比如日本,它的新干线和部分特快列车有“指定席”和“自由席”之分。“指定席”就是指那些指定的车厢座位,与我国的硬座、一等座、二等座等位子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自由席”是指那些按照一定超员比例售出的车票。所有乘客在车站进行排队,按照次序一个一个上车,先上车的有座,直到坐满了为止,剩下的乘客就需要站在火车上了。但是自由席相对于指定席较便宜,与中国两者票价相同的做法是不一样的。虽然这其中依旧存在着不公平,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相对的公平。日本做到了让多花了钱的乘客享受到更为舒服的服务,让少花钱的乘客感受到火车价格的公平。
    (四)其他理由
    站票价格与座票价格应该不相同的理由除了以上所述,还包括其他方面。如:单纯从商品的价格角度分析。站票与坐票提供的各种服务基本上都不一样。站票的待遇远比不上座票的待遇。价格是由商品的价值决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然而铁路属于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设施,它并不像其他商品一样简简单单的被供求关系所影响。它出现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更好地为广大人民众提供便利。因此,两者的价格不应该一致。
    二、支持两者价格相同的考虑
    (一)减少成本,增加收入
    设想一下,若有一天站票降价的时代终于来临,乘客们在此种情形下,会做出如何选择?在被高铁化的时代,中国百姓并不都会选择花更多的钱买来舒适快捷,他们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会购买价格稍低的站票。且除了节假日出行,重要线路人口流动大,部分火车基本多空余座位,如此便可以花较少的钱享受更高待遇。若是这种风气不断盛行,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买站票而不是座票,此时需要增加工作人员处理票价与座位问题,增加铁道部成本。两者票价一致可省去不必要麻烦,减少监督的成本。
    与此同时,降低站票价格不仅仅是一个简单政策的落实,在实施过程必会遇到各种困难。为了解决这些困难,就需要用到大量资金,然而铁路部门的财力有限,暂时没有多余资金支持这一政策。降低站票价格说说容易实行难。
    并且,在每年春运的时候,铁道部都会减少火车运行量,从而来增加客车运行量。在这个过程中,运输收入会大量减少。这就需要从其他方面来弥补增加收入。这也意味着站票票价不可降。
    (二)降价会造成统计乘坐区间的难题
    火车票不同地点售出的票的地域范围都是经过细密的统计以后决定的,并不是铁路部门随心所欲发售的。若是降低站票价格,会出现统计乘坐区间的难题。如从上海到昆明的火车,有人买了站票,一开始是站着的。但是中途往往会有人下车,而买了站票的人就会坐到空闲的位置上去。此时,就不知该如何计算了。
    (三)降价不符合经济规律
    “在物与物的交换中,某人所交换的商品量必须密切适应他个人的需要。如果他的存量太多,他也许没有适当的用途;如果他的存量太少,他也许很难到满足其所需而用其所余的那样一个人。”7供求关系决定价格,当供不应求时价格上帐,当供过于求时价格下降。火车站票一般在节假日出售较多,平时座票都是供过于求的。在市场规律的支配下,站票价格就没有理由降低。
    (四)其他理由
    站票不应该降价还包括其他方面理由。很大方面需考虑降价的同比社会影响。地铁、公交车等交通工具都会出售与座票价格相同的站票。一旦火车站票价格有所降低,是否其他交通工具的站票也需进行相应调整?此先例一开,必定有许多人会会呼吁其他事物价格的下调,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三、措施
    (一)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我国可以将火车站票的票价适当的降低,结合日本的相关制度进行调整。
    (二)“透视各种不公平现象可以发现:制度不公平是导致社会不公平的根本原因。制度公正既是社会公正的反映,又是社会公正的保障。”8所以为了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我国需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火车票票价制度。站票可以减价,但只有在坐票已经售完的情况下,才可出售站票。同时也可限定时间出售该种火车票。平时乘客不多时,不出售站票。在春节等节假日时,为了满足客流的需要,可以适当出售打折后的站票。
    (三)继续稳定铁路建设事业,加大投资。高铁的大量运行,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铁路压力,从根本上解决站票问题。但是,与此同时,适当程度降低高铁价格也是必不可少的。
    四、结语
    “站票”与“座票”的价格博弈一直是现今热议话题,但一项新的政策的出台需要进行整体利益的权衡利弊,需要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完善。而实现和谐的目标,需要政府、企业与百姓共同努力探讨、协商,仅凭单方之力很难完成。笔者认为,适当降低站票价格符合时代潮流,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国家铁路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多听取公众意见,做出最佳决策,为百姓提供舒适、便捷的服务,让广大人民众满意、舒心。
    参考文献:
    [1]  《价格法一本通》第三章第十八条,中国法制出版社,第66页。
    [2]  《价格法一本通》第三章第二十条,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37页。
    [3]  《价格法一本通》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41页。
    [4]  《法律法规汇编(民法)》,经济科学出版社,第88页。
    [5]  《法律法规汇编(民法)》,经济科学出版社,第91页。
    [6 ] 孙寅贵,《公平定律——灵与肉的感悟》,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30页。
    [7]  阿尔弗里德·马歇尔,《经济学原理》,张桂玲、黄道平编译,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第113页。
    [8]  何颖 袁宏英 霍建国,《行政伦理与社会公正》,吉林人民出版社,第155页。
    作者简介:赵晓妤(1989-),女,浙江诸暨人,书记员,从事民商法研究。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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