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徕河水电站坝肩及洞挖工程土石方开挖石渣运输合同
合同编号:二招经(建)字(2002)01
甲方:葛洲坝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清江工程公司招徕河项目部
乙方:宜昌市清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招徕河项目施工处
因工程建设需要,甲方将招徕河工程坝肩、交通洞、灌浆平洞、排水洞及施工交通斜洞开挖石渣运输任务委托乙方承担。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资共同遵守。
一、 合同范围及主要工程量
1. 工程范围
本合同范围为招徕河水利枢纽工程左右坝肩明挖及洞挖石渣装运,乙方负责将甲方左右坝肩明挖、洞挖弃渣装运至甲方指定的弃渣场(此渣场系招徕河电站主体工程生产、生活基地,综合运距约1.0公里)。
2. 主要工程量
本合同工程量依据设计(包括明挖、洞挖)工程总量约14.36万立方米(自然方),设计外变更工程量不包括在此范围内,合同执行期间,若设计发生变更或甲方承担工程的工程量发生变化,乙方完成工程量将以业主核准的工程量另行计量。
二、 承包方式
1.本项目采取单价承包,挖装运输至甲方指定的弃渣场(综合运距1.0公里)按7.9元/立方米计价,若变更弃渣场地则每增运1.0公里另行计算增运费用。上述合同单价已包括装车、集料、运输和出渣运行道路维护及渣场维护费用。
2.前期以5吨自卸车为运输工具,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后期增加16吨自卸车运输。但合同单价不变。
3.本合同单价中已包括为实施本合同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人员、设备进出场费、临时设施建设费等),合同执行期内均不做调整。
4.乙方使用甲方的水、电、物资等费用,甲方在乙方当月结算款中扣除。
5.乙方施工机械所用油料在甲方指导下自行解决。
三、 计量方式及结算
1.乙方完成工程量计量结算及支付必须严格按照甲方上级机关下发的“葛二生经字(2002)第一号文”的附件中的规定程序实施。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外包工程计量结算及支付程序图》、附件二《外包工程计量结算及支付程序说明》(本合同中所有附件均为合同的一部分)。凡乙方非按上述程序办理的工程量签证单和结算书,甲方有权视为无效签证单和无效结算书。
2.弃渣装运的结算工程量(工程量以自然方计量)的计量:首先由甲方生产、经营人员认定乙方的实际运输量,再报送甲方项目经理审定(若因甲乙双方不可预料因素造成部分石渣无法装车运输,原则上不予计量,但可考虑由此造成乙方的人员、设备闲置给予适当补偿,其额度根据甲方和业主的结算情况,按本合同计价原则控制在未装运石渣合同费用的50%以内)。甲方每月月终对乙方进行一次工程量结算,一个月计时段为上月二十六日至本月二十五日,甲方对乙方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应控制在业主对甲方结算的工程量之内。甲方对乙方办理的结算单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3. 乙方运费每月结算,结算时,扣除乙方当月运输费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承担工程完工,甲方予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
4. 甲方对乙方结算付款时应充分考虑乙方所需的人工费、油料及机械配件费用,以保证工程进度不受影响。
5.考虑到本工程资金供应的实际情况,在本合同实施期间,甲方对乙方付款若资金不能完全到位,乙方应予理解。
四、 安全责任
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
五、 违约责任
合同执行期间,若因乙方各种原因不能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甲方有
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且扣除乙方累计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 其他
1. 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施工调度人员合理的生产安排,保证正常的机械出勤,满足生产需要。若因乙方不服从甲方施工人员的生产安排造成工期延误或甲方其它工程施工不便,甲方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乙方当月履约保证金30%以上的。
2.合同执行期间,若因各种原因(业主、甲方要求或其他工程需要)本合同部分石渣未运到甲方指定弃渣场,后期如需运走,乙方有义务承担。
3.乙方进场后,甲方有义务协调解决乙方的生活营地和停车场地。
4.甲方应负责一切对外(业主、监理、地方、其他协作单位)的协调工作。
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合同期限为甲方通知乙方进场之日
起至甲方通知乙方承担工程完工之日止。
6.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日期:2002年 月 日 日期:200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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