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6.1 一般规定 (2)
6.2 施工期导流控制标准 (3)
6.3 导流建筑物施工 (3)
6.4 基坑排水 (4)
6.5 安全度汛 (4)
6.6 质量检查和验收 (5)
6.7 计量和支付 (5)
7 土方明挖 (5)
7.1 一般规定 (5)
7.2 场地清理 (7)
7.3 建筑垃圾清运 (8)
7.4 土方开挖 (8)
7.5 施工期临时排水 (11)
7.6 土方的筛分 (11)
7.7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11)
7.8 文明施工 (12)
7.9 检查和验收 (12)
7.10 计量和支付 (13)
8 土石方填筑工程 (14)
土方工程合同8.1 一般规定 (14)
8.2 土方开挖和填筑平衡 (16)
8.3 料源要求 (17)
8.4 填筑现场试验 (18)
8.5 土料运输 (18)
8.6 填筑和压实 (19)
8.7 填筑合理用料 (21)
8.8 基础换填 (21)
8.9 质量检查和验收 (22)
8.10 计量和支付 (23)
6 施工导流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导流工程,包括施工导流挡水和泄水建筑物、度汛和基坑排水等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6.1.2 承包人责任
(1)按本合同确定的导流洪水标准与施工控制性进度,编制本工程施工导流方案、措施计划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按批准的施工导流方案、措施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负责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1)完成本章第5.1.1 条所规定的施工导流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2)保证永久
建筑物在干地施工的措施;
3) 按合同约定,负责提供导流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包括材料和设备的试验、检验,以及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3)制定防洪和安全度汛措施,保证施工和防洪度汛安全;协助发包人安排好施工期下游供水。
(4)导流期间,当河道的天然来水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规定的导流工程设计洪水标准时,承包人应对导流工程的施工安全承担责任。
(5)当施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采取应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的抢救工作。
6.1.3 主要提交件
(1)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施工导流建筑物开工前14 天,按本章第5.1.1 条规定的导流工程项目,编制导流方案和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施工导流方案;
2)基坑排水措施;
3)防洪和安全度汛措施;
4)导流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5)监理人要求其它补充措施计划。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导流建筑物施工前7 天,承包人应将其负责提供的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提交监理人批准。
(2)安全度汛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汛期前,将该年度的安全度汛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截至度汛前工程应达到的度汛形象面貌;
2)临时和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汛期防护措施;
3)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备;
4)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度汛防护措施;
5)遭遇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度汛措施;
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施工度汛资料。
6.1.4 引用标准
(1)《防洪标准》(GB 50201—2014);
(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17);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17);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设计规范》(SL623—2013);
(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
(6)《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15);
(7)《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 174—2014);
(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 62—2014);
(9)导流工程项目的专项技术涉及其它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
6.2 施工期导流控制标准
潮白河非汛期(10 月~次年5 月) 上游一般无天然来水。近年来,受潮白河补水影响,工程区段潮白河水位约17.6m。
潮白河引水渠(平港沟)非汛期 (10 月~次年 5 月) 一般无天然径流。
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导流标准和施工工期要求进行施工导流设施布置和导流建筑物结
构设计,并经监理人批准。
6.3 导流建筑物施工
(1)承包人应按上述条款和监理人批准的导流设计进行导流建筑物的施工。各种建筑物的施工技术要求,应按本技术条款各有关章节的规定。
(2)导流建筑物的施工速度应满足安全度汛标准,以及施工进度各时段的导流要求,并应在各种运行工况下保证已施工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
(3)导流建筑物拆除: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指定的拆除范围和监理人指示及时拆除,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
6.4 基坑排水
6.4.1 基坑初期排水
承包人应负责围堰截流闭气后的基坑初期排水,初期排水量可根据围堰闭气后的基坑积水、抽水过程中围堰和基础渗水量、堰身和基坑覆盖层含水量及可能降雨量进行估算,初期排水时间应按基坑边坡的水位允许下降速度控制。
6.4.2 基坑经常性排水
承包人应负责排除基坑内施工期的围堰渗水、基础渗水、降水和施工废水、以及不能从施工场地地表排水系统排除而进入基坑的地表汇水,经常性排水措施计划应提交监理人。6.4.3 基坑排水设备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备和设施,并负责设备和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修。承包人应保证基坑排水设备不间断持续运行,配置应急的备用设备和设施(包括备用电源),避免造成基坑积水而延误工期。
6.4.4 施工降水
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项目施工需要干场作业时,承包人应根据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 以下,并排除入渗的地下水。承包人应遵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京建科教〔2007〕1158 号),并将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
6.5 安全度汛
(1)每年汛前,发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对工程的安全度汛措施和工程应达到的施工面貌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度汛安全。
(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安全度汛措施,备足防汛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6.6 质量检查和验收
本工程的围堰等导流建筑物的土石方开挖、支护工程、土石方填筑工程等,应按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6.7 计量和支付
(1)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导流方案设计、材料制备与运输、导流施工和水情观测、导流建筑物运行、维护与拆除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施工导流”项目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基坑排水工作(含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 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基坑排水”项目的总价支付。
(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降排水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施工降水”项目的总价支付。
(4)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期防洪度汛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防汛度汛”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 土方明挖
7.1 一般规定
7.1.1 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明挖工程,包括本合同各项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河道开挖、基础开挖、房屋基础以及其他监理人指明的土方明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地表及可预见的地下物拆除、地下管线改移、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边坡观测、已使用完成场地恢复、完工验收前的维护、质量检查与验收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辅助设施,以及将开挖可利用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废弃的土料由承包人自行运弃。
(2)土方工程应考虑挖填平衡,即应在优先保证回填用土的前提下外弃土。如果本标段回填用土不足,应由监理人与相邻标段协调解决。
土方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表层杂物及垃圾清理(河道占地范围内)、降低地下水所采取的措施、土方开挖、可利用土料的现场堆存、外弃土料临时堆存和弃运、弃土场堆存平整及植被恢复措施
、边坡的维护、加固、开挖工作面的平整、测量、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质量检查与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建筑垃圾的清除开挖应满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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