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基土石方工程施工准备方案
一、计划准备
1.在进行全合同段范围的现场调查时,搜集当地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调查了解施工材料供应(包括土、石料场、钢筋、水泥等)和各施工点进场道路等条件,选择并确定施工营地、取土场、弃土场位置。
2.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1)路基施工总平面图,注重场地建设集中化、规范化,本着节约集约、科学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利用路基用地,山地荒地进行场地建设,混凝土拌和站、钢筋加工场、小型构件预制场及桥梁预制场;施工便道尽量采用原有道路,纵向便道在红线范围内修建,对需新增的红线外临时道路,尽量与当地协调好,与本标段接线改路工程相结合,作为以后村镇的永久道路,可减少临时道路用地,也做到双方互利互惠;施工临时用电线路可结合当地永久用电线路一起改造,后期可移交当地作为长期利用线路;
(2)路基施工方案(注重土石方调配方案,要求做到填挖平衡,零弃方)和施工进度计划(包括进度图表);
(3)机械设备进场计划;
(4)材料采供计划,混凝土配合比要充分利用矿粉、粉煤灰、外加剂等,优化配合比设计,以达到节约用料的目的;
(5)施工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并明确责任人。
(6)各分项工程应严格按照审批的绿公路专项方案施工,做好首件工程的全过程跟踪记录、验收和总结工作,实行首件工程样板引路制,作为后续全面施工的依据。
编制的施工组织实施方案按规定要求上报,经监理和业主批复后方可开工。
二、技术准备
1.施工放样
(1)路基施工放样前,应进行本合同段的恢复导线测量,其工作包括:
①接受交桩。即参加监理工程师组织的导线点和水准基点的交接,发现桩位遗漏、丢失和技术数据错误时,作好记录并以书面材料上报。
②恢复控制点桩。对于交接桩时发现已损毁或丢失、或设在建筑红线之内施工期间可能导致破坏的导线点和水准基点,按照与测设阶段相同的精度等级补设至建筑
红线之外的方便且安全之处。
③加密控制点桩。为了施工方便而需增设、加密的附合导线点及水准点,必须与
原导线点和水准点闭合,并满足规范规定的等级精度要求。
④共用控制点。路基施工与隧道、桥梁共用的控制点,分别满足《公路隧道施工
技术规范》、《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⑤固桩保护。对于已认定正确的导线点和水准基点桩,且在建筑红线之外、可在
施工期内长期使用的(包括原始导线点、水准点,恢复控制点桩和加密控制点桩),
按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固桩保护措施。
⑥贯通测量。施工合同段内的导线点和水准基点被确认以后,施工单位对本合同
段做一次贯通测量,并与相邻标段接头处的导线点和水准基点进行闭合,且精度在规
定范围之内;
⑦复测验收。施工单位在完成贯通测量以后,将检测资料及时整理上报驻地监理
请求复测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书面签认。
⑧监理处要组织对各标段的控制网进行联测。
⑨资料整理。所有交桩、复测的资料,包括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书面批复的文件资料,均按竣工资料编制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2)路基施工放样
①中桩放样。中桩放样时,应注意路线中线与结构物中心线、相邻标段的中线闭合,放样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查原因,属于原设计的问题及时上报监理和业主,并
提出处理意见。
②原地面线复测
中线放样完毕并经监理检查无误后,施工单位与监理、设计单位一起进行原地面
线复测(业主方也要尽可能参加),并将复测结果及时上报监理和业主,申请审查批复;
③设置施工标识桩
路基施工前,应设置施工标识桩,对路基用地界、路堤坡脚、路堑坡顶、取土
坑、护坡道、弃土场、通道涵洞等的具体位置标识清楚。其主要有:
路基中心桩、边桩、护坡道、用地红线界桩及环保绿线(竹片桩宽不小于5cm,
长不小于50cm);
通道涵洞中心桩、出入桩及十字线护桩(方木桩边宽不小于6x5cm,长不小于55cm);
截水沟、边沟和排水沟位置桩(方木桩边宽不小于6 x 5cm,长不小于55cm);
土方工程合同各工点的水准基点桩,大工点不得少于3个,小工点不得少于2个。
④对设置的施工用桩,要注意保护,经常复核,如遇丢失移动应及时补设。
⑤在距路中心一定安全距离处设立控制桩,其间距不宜大于50m,桩上标明桩号及路中心填挖高,用“+”表示填方,用“-”表示挖方。
⑥截水沟、边沟和排水沟放样时,应先做成样板架,每隔10~20m在沟内外边缘钉木桩并注明里程和挖深。
2.材料试验
(1 )组建工地试验室之后应尽快组织试验人员对取土场的土样和其它原材料(石料、水泥、钢筋等)进行采样和试验。
(2)在取土场采样时应注意代表性,对同一个取土场土质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土质变化情况分区取土进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编号,以指导土石方施工。
(3)对于细粒土应进行成分分析、液限、塑性试验、击实试验;对于含有硬质材料的土类,在进行击实试验时应同时分析硬质材料的含量比例。
(4)施工单位应将土样试验结果和原材料(石料、水泥、钢筋等)的质检报告上报监理和业主,经批复认可后方可使用和施工。
3.试验路段选择
(1)试验路段应选择在对本合同段具有代表意义的位置,一般要求其地基稳定、断面形式具有代表性、所用填料在本合同段里利用土、石方数量大,填料性质具有代表性等。
(2)当本合同段内的土、石性质变化大时,还需对变化大的路床部分,进行单项试验。
(3 )各类试验路段的长度均不得小于1m。
三、作业条件准备
1.补征地
(1)承包人应按照设计征地图严格检查征地红线的准确性,发现红线桩有位移情况及时报告监理和业主。
(2)承包人测量放样后,如发现挖方或填方区红线宽度不够,需要在坡顶或坡脚外补征地的,将需补征的用地图送监理工程师证明签字后及时上报业主协调部门。
2.施工便道及便桥
标准参照设计执行。
3.组织施工机械进场
(1)施工单位应在项目经理部或施工队驻地附近选择停放施工机械的场地,场地的大小视路基工程规
模而定,并设置较宽松的维修机械用地。机械维修场内设置油水分离池。
(2)组织进场的路基土石方施工机械,除满足合同规定的规格和数量之外,还应根据实际工程情况,为保证质量和进度而增加的施工机械。
(3)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确保完好率和利用率,而且排放要达到国IV标准,严格控制碳的排放量;
(4)定期对施工机械设备清洗和保养(保养时在现场垫毛毡防止对地面污染)。维修厂内垃圾要集中分类堆放,按要求统一处理。
4.场地清理
(1)在清理场地之前应选择确定弃土场。
(2)公路用地范围内清表及清理原有构造物、树木等,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处理;发现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地面及地下原有构造物与设计图纸有较大差异时,施工单位在进场清理前将对照资料书面报告监理与业主,监理与业主要尽快书面回复。
(3)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和用地红线全面进行清表工作,对于须保护的文物、古树、有移栽价值的大树或珍稀植物等,应上报监理和业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4)对于耕植土、田泥及水塘淤泥,清除后需单独选择弃土场堆积,在绿化工程中使用,或在取、弃土场及临时便道恢复时充分利用。
(5)路基征地边界线与开挖线之间的原有绿地、互通区的三角地带等地方尽量不进行清表,宜保留原有植被不受破坏。互通三角区防、排水系统结合原有水系、植物,营造小型景观。
(6)发现泉眼和露头地下水,首先应查明地下水的走向及水位,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有效导排;若无设计,及时报告监理,由监理、设计代表(或业主)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确定泉眼或地下水导排设施方案。
(7)在填方路段进行清表时宜在用地红线之内1m处开挖纵向临时排水沟(临时排
水沟下游与自然排水系统接通),以便用于放干水稻田或水塘积水,可
减少雨水对路基底的浸泡。
(8)在路基跨越河沟或其它水域的路段,施工单位在清表之前,采取措施修筑围堰,排干积水后并经过2~3日的晾晒方可进行清表。
(9)对于树根洞穴、墓穴或地下构造物坑洞等,按相关要求进行整理回填;
(10)当拆除构造物或障碍物须进行爆破作业的,应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爆破施工方案及安全管理措施,经书面批准后实施,且须在后续项目或新工程项目开工前全部完成。拆除后构造物、建筑物材料集中收集,对有利用价值的分别用于临时工程的沉淀池、接线、接沟、便道等施工中。
(11)场地清理完成后,需全面进行填前碾压,其压实度应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
(12)详细核对纵横断面图路基清表后,应根据工地试验室取样的土质试验结果并结合施工测量资料再次详细核对纵、横断面图,确保路基放样准确无误。发现问题(如断面差异、坡率不合适、因征地不足致使截水沟距离坡顶边坡线宽度不够等)报设计代表及监理共同进行复测或补测,并将资料上报业主审批。
5.详细调查现有道路、供水管线、排水沟渠等构筑物设施,当需要临时或永久改移时,承包人应尽早妥善处理和安排施工,避免引起纠纷,干扰施工。
6.选择和确定取土场及弃土场。
四、安全文明施工
1.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即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上岗合格证书。
2.施工前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定期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责任奖罚制度和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这些制度均应明确责任人及实施方案,以便于落实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应有文字记录。
3.在工程量较大、施工内容特殊的挖方、填方路段,试验路段,取土场,弃土场等处,应设置相应标示牌,标明该路段起止桩号、施工总方量、路段中心挖深、填高及路床顶标高、工点施工负责人、现场监理人员及计划施工时间等。制作材料和尺寸应按统一要求。对于主要施工场区要用围墙或者采用铁质板材围挡,高度不低于  1.8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