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与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朝民初字第29276号
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武圣东里*号楼*门*室。
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706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定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卜令慧,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东苇路9号鑫兆嘉园*号楼*单元*号。
原告王菲(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公司)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菲的委托代理人张雁峰、董宇琼,凌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卜令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菲诉称:我与姜岩于2006年2月22日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等原因,婚后感情不和。尤其是2007年6月我生病后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2007年10月双方闹起离婚。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杀。
自2008年1月开始,大旗网刊登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在该专题中,大旗网将我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在网上非法披露,给我及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极为恶劣而严重的影响:被骚扰,被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也因之不敢聘用;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报刊、电视等多家媒体在报道姜岩死亡事件时作出了极不公正的报道……
由于凌云公司是大旗网的开办者,因此请求判令凌云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大旗网上有关侵 权信息,并在大旗网为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
王菲结过几次婚元,承担公证费用2050元的三分之一。
凌云公司辩称:我公司开办管理的大旗网,系论坛聚合类网站,内容主要是搜集和聚合来自其他中文网站上的热点话题和精华信息。2008年1月10日起,大旗网开设了一个名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页,该专题主要是提供一个平台,将搜集的其他网站中的关于姜岩死亡事件的叙述与大旗网相链接。同时,大旗网向有关当事人进行采访,并将被访者的叙述在该专题中进行了刊载。专题中有站在不同立场的陈述,也有在法律、心理干预等角度上的评论,是客观公正的,没有任何捏造事实和污蔑、诽谤王菲名誉的内容。我们没有接到王菲的任何投诉,就没有对有关内容进行处理。
王菲对姜岩自杀的事件采取了不正确的态度,表现出对死者的冷漠,其中的因果关系是由于王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王菲所述的“被单位辞退”,是发生在大旗网刊载专题之前的事实,与我公司无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王菲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姜岩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身亡。
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2个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一直没有中断博客的写作。姜岩在博客中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菲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岩的日记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岩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在姜岩于2007年12月29日跳楼自杀死亡后,姜岩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岩的姜红,姜红将姜岩的博客打开。
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许多网民认为王菲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进行评论的同时,在天涯虚拟社区等网站上发起对王菲的“”,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更有部分网民在大旗网等网站上对王菲进行谩骂、人身攻击,还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家庭住址处进行骚扰,在门口刷写、张贴“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大旗网(网址:www.daqi)系由凌云公司注册管理的经营性网站。在姜岩死亡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后,大旗网于2008年1月14日制作了标题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对姜岩自杀事件发生经过的介绍;相关帖子的链接;网民自发到姜岩自杀的小区悼念的现场情况;对网民进行现场采访的内容;对姜红、姜岩的同学张乐奕、姜家的律师进行电话采访的内容和“网友留言”、“心理专家分析”等专栏。大旗网在专题网页中使用了王菲、姜岩、东某的真实姓名,并将姜岩的照片、王菲与东某的合影照片、网民自发在姜岩自杀身亡地点悼念的照片、网民到王家门口进行骚扰及刷写标语的照片等粘贴在网页上。大旗网在王菲与东某的合影照片下方还注明为“王菲公司组织去罗马玩与第三者合影”。
2008年3月11日,王菲委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从互联网中下载的大旗网、“北飞的候鸟”和天涯网三个网站中与本案相关的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花费公证费2050元。
王菲为了证实由于此事被工作单位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辞退而产生工资损失,向本院提供了工资清单及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一帖中回复的帖子,内容为:“……在得知此事原委之后,公司即决定让王菲、东方两名员工暂时停
止工作,以妥善处理此事。其后不久,他们二人即向公司提请辞职,公司已予批准”。王菲的工资清单显示其2007年12月的月工资收入为19300元。
本案审理中,原告承认与东某确实曾有“婚外情”。
2008年1月19日,王菲作为乙方与姜岩的父母作为甲方签订关于姜岩后事处理的《协议书》。该协议第三部分第1条内容为“对于婚后乙方的不忠行为及以后发生的不幸事件,乙方向甲方表示诚挚的歉意”。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相关网站网页、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根据王菲的当庭的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菲的行为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根据姜岩的日记显示,姜岩因此遭受了巨大伤害,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王菲的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本院予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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