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
准工时制也是其它特殊工时制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
2.城镇公费医疗制度:对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及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的一项免费医疗和预防疾病的医疗保健制度。
3.从业资格:指从事某一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4.待定权利争议: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对于劳动条件要求继续维持或变更而发生的争议。
5.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6.仿城型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仿城型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是指参照“城保”制度的做法,为农民工设计的独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基本做
法是:养老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用人单位缴纳19%,农民工本人缴纳7%至8%;
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的一定比例也记入个人账户,最终实现个人账户11%的比率;当农民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
7.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8.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
9.费用支付: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指的是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之间,当被保险人和保险机构获得医疗服务后,保险机构向服务提供方
支付费用的行为,简称费用支付。
10.工会法:是国家制定的确立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规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为工会的活动提供法律保障的法律。
11.工伤:“工伤”是职业伤害的总称,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下,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12.工伤保险: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由于意外事故而负伤、伤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
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3.工伤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是由国家和社会统一立法强制实施的对劳动者因在生产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由于特殊工种而引发的职业性疾病
进行有效并停工羁绊生活保障及家庭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
14.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范的规定以及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依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
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5.工资保障制度。工资保障制度,是指国家用法律形式,通过检查和监督手段,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收入不受侵犯的制度。工资保障制度包括:工资
确定的保障。工资支付的保障。工资使用的保障。实际工资的保障。扣除工资的限制。工资债权优先的保障。
16.工作时间: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17.供款基准制:供款基准制,是指受益人的养老金获得方式和数额取决于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供款量,一般都将个人所缴费用建立个人账户,缴费
越多,领取养老金的水平越高,因此其养老金的领取额和他本人原先的工资高低不完全相关。
18.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9.基本养老保险: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
20.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
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目的在于调整团体劳动关系。
21.集体合同:是工会组织代表与用人单位就各项内部劳动关系问题进行集体协商而缔结的协议。
22.集体合同争议: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或雇主、雇主团体在举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事项上而产生的争议。
23.集体争议。集体争议相对个人争议而言,它是因集体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一方人数达到法定的争议人数或由工会组织出面
代表劳动者申诉的劳动争议。我国现行的集体争议处理制度包括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体诉讼。
24.既定权利争议: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因主张权利存在与否或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或有无履行合同约定
义务等而发生的争议。
25.加班: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发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
26.加点: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
27.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
标准,依法由用人单位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对经济性裁员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28.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
度过暂时的难关。
29.经济状况调查制度:经济状况调查制度,是指提按照国际惯例,社会救助的申请者首先要经过“经济情况调查”的法定工作程序,只有其家庭的
人均收入水平低于规定的“贫困线”,才有资格得到社会求助的一种调查制度。
30.竞业禁止:指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到与用人单位生产
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展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期最长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两年。
31.就业: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力年龄条件的人,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32.就业服务:是政府专职劳动管理部门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各项帮助和服务工作的总和。
33.就业管理:是国家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管理部门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管理的行为。目的是实现国家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人力资源市场
主体的行为,促进劳动市场机制形成和确保其正常发挥功能。
34.就业训练。就业训练是指对求职人员组织开展的以提高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35.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防止伤亡事故,减轻繁重体力劳动以及预防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
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36.劳动保护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有权享有安全卫生的条件,生命和身体免受有毒有害或危险因素的威胁。
37.劳动报酬权: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后,有权定期享有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等形式的报酬。
38.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一个重
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39.劳动法:直接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
40.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劳动法所包括的,并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是整个劳动
法部门的原则。劳动法基本原则包括:(1)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2)劳动条件的基准化;(3)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4)劳动执法的规范化。
41.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规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使一般劳动关系
上升为法律关系,并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实现劳动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使劳动关系得到发展。因此,劳动法正是借助于劳动法律关系在人们生活中得以实现。
42.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关系经过劳动法调整而形成的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内容的关系。
43.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具体的、
狭义的劳动关系。
44.劳动关系: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45.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生产资料和
劳动力相结合的一种法律形式。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以及变更、解除,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既能使劳动者有一定的择业和流动自由,又能制约劳动者在合同期履行劳动义务和完成应尽职责,从而使劳动力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合理的流动性。使过去的那种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人制度逐步改变为多种用工制度并存的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用人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既无论是长期工、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都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46.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47.劳动合同的生效: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此时这份合同的内容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8.劳动合同的种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9.劳动基准法。基准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最起码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而规定的最低限度的措施和要求。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
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用人单位可以优于但不能劣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凡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劳动规则(厂纪厂规)所确定的标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基准的,均无法律效力。
劳动与社会保障就业
50.劳动监察:指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照国家的授权,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企业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检查,以纠正违法行为,以保障各项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
51.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动就业服务机构是我国管理失业人员、指导劳动就业和组织社会劳动力的社会组织。
5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组织失业人员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并由劳动行政部门
予以认定的经济组织。
53.劳动卫生规程: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有毒有害气体、物质的危害,避免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所采取的各种防护
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4.劳动行政部门: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监察员,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规范性的监督、检查。
55.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我国劳动领域中的一部分行政关系由劳动法和行政法共同调整,从而形成了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行政法对这部分行政关
系进行调整时,既适用行政法的各项原则和基本制度,也适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56.劳动行政关系:劳动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劳动行政管理活动中和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劳动过程密切联
系的社会关系。当前一个共同趋势是各国的政府将劳动行政管理作为协调和实施社会总政策的重要手段,从而使劳动行政管理活动的范围日益扩大。
57.劳动行政管理系统:劳动行政管理系统按国际上的理解是指负责从事劳动行政管理的一切公共行政管理的机构和为协调此类机构的活动、为与雇
主和工人及其组织协商并使其参与管理的任何公共机构性的组织。在我国"劳动行政管理系统"主要是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授权的一些中介机构构成。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58.劳动者:劳动者是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我国
目前为自然人成为劳动者、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规定了三个条件:(1)年龄条件;(2)文化条件;(3)其它条件。
59.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狭义的劳动争议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权利、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60.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61.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是指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推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互谅解,解决争议的方式。
62.劳动争议仲裁。我国劳动争议的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解决劳动争议而作出裁决的劳动执法活动。劳动争议的仲裁兼有行政和法律的双
重性质,在受理案件上限于争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在裁决的效力上具有强制性。
63.劳动争议仲裁: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
64.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指代理当事人一方,用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为被代理人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利额承
担仲裁义务的行为。
65.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仲裁活动中来的人。
66.劳务: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它是与劳动过程伴随始终的活劳动形态,并以这种活劳动进入交换过程。劳务也可以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生产过程与交换过程的统一,消费过程可以独立于外,还有一种是劳动者的劳动与购买者的消费同步,劳动者提供使用价值的劳动过程,也是劳务的流通过程和消费过程,三者在时间和空间上是一致的,劳动行为以劳动成果的形式呈现出来。
67.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
(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68.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
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69.美国共同基金:美国共同基金,是指将基金聚集在一起,由一些投资专家操作基金的营运,采用科学的方法,将基金分散投资于债券、股票等各
种渠道,以取得最高投资收益为目标。
70.摩擦性失业:摩擦性失业,是指由于劳动力供需矛盾而引起的失业现象。
71.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面向农民,以社队集体为单位、由集体和个人共同集资、并为本乡村居民提供免费或低费的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的医疗保险制
度。
72.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面向农民、以社队集体为单位、由集体和个人共同集资、并为本乡村居民提供免费或低费的基本医疗
服务保障的医疗保险制度。
73.农村养老保险: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
74.贫困线:所谓贫困线是指最起码的生活水平或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间的差距的一个量的界定。划定一国或一地的贫困线是进行有效社会救助的前
提。
75.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当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76.全民保健:全民保健,是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要基金来源,以全民为服务对象,由国家卫生机构直接组织实施的一项医疗服务制度,重点在疾病
预防,包括儿童免疫、地方病防治、传染病防治及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等。
77.人力资源市场:在人力管理和就业领域中,按照市场规律,自觉运用市场机制调节人力资源供求关系,对资源的流动进行合理引导,从而实现对
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的机制。
78.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审理:指人民法院对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79.商业秘密: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需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80.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
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应的补偿,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81.社会保险:即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通过立法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
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82.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收益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收益性原则,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必须要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且以增值为目标。
8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负责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和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的记裁、管理工作的机构。
84.社会保障:国家立法强制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出面举办,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
质帮助,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并提高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的制度。
85.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以立法形式确定的、由国家举办并承担责任、以国民收入再分配方式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障的社会
行为及其机制、制度的总称。
86.社会保障分配:社会保障分配是指政府或社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安排征缴使用社会保障基金以完成社会保障制度所设定的目标我名种活动。
87.社会保障基金支付形式:社会保障基金支付形式,是指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在支付社会保障基金时所采取的具体方式或方法。
88.社会保障制度理论:社会保障制度理论,主要阐述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原理和国家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其主要内容包括:社会
保障制度的概念、构成要素及构成内容,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现状和目标模式,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评价和比较等。
89.社会法。社会法是资产阶级国家为保障社会福利和国民经济正常发展,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它是"私法公法化"或"法的社
会化",即原来主要使用任意性规范的领域逐渐为强制性规范所替代,形成公法与私法的相互交错,出现了作为中间领域的社会法。劳动法就是这种社会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90.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指国家或社会通过有关政策或立法,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旨在改善和不断提高其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质量的资金保障
和社会服务。
91.社会福利设施:社会福利设施,是指由国家、集体和社会共同设立的社会福利设施和举办的福利企事业单位和场所。
92.社会救助: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物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
93.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向因各种原因而陷入生存危机的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并帮助他们缓解克服贫困,
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94.社会团体: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95.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是由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根据这项制度,劳动者达到一定的条件如年龄、
身体状况、工龄或参保期限等,即可从有关国家保障机构领取养老金,从而使自己年老时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96.社会优抚: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对一些负有特殊任务和责任的人员、社会有功人员实行的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
97.社区服务:社区服务是指政府、社区居委会以及其他各方面力量直接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服务。
98.生育社会保险:生育社会保险是妇女劳动者因怀孕、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得到医疗服务和现金补助的制度。
99.失业:失业就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劳动力年龄)并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得不到适当的就业机会,包括已经就业而被解雇,且正在等待或寻
求新的就业机会的一种社会现象。
100.失业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是指失业社会保险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在其因非个人原因而失去工作从而失去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保险机构向其提供一定物质援助或现金补助,以保障失业者及其家属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101.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 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为了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我国作出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102.统帐结合:统帐结合是指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103.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国家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规定了一系列对未成年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加以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
104.我国的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105.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以终止。
106.无过失补偿原则:无过失补偿原则是指在行为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仍然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对受害方或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107.无效合同: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因而不能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拘束力的劳动合同。
108.胁迫: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109.养老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出劳动岗位或社会成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10.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中的部分积累式: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中的部分积累式,即分阶段以收定支,强调略有节余,追求阶段平衡,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费率,体现的是一、二两种方式的结合。
111.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中的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中的现收现付式,即从当年或近二、三年的角度考虑社会保险收支平衡问题,并据此确定费率,以支定收。
112.养老金替代率测算方法之目标替代率:养老金替代率测算方法之目标替代率,即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收入与退休前一年(或若干年)工资收入的比率。这一指标以个人为对象,研究目的是为了使退休者的养老金收入保持在其退休前收入的合适比例之内。
113.养老金替代率测算方法之总额替代率:养老金替代率测算方法之总额替代率,即退休金总额与当年职工工资总额之比。它能够反映社会负担程度,但这一指标并不反映单个的退休人员的受保障的水平。
114.医疗保险:指人们生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是,由国家或社会为其提供必需的医疗服务及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15.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劳动部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16.医疗期: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
117.医疗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是指医疗社会保险就是在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并失去经济来源时,国家和社会有责任按照有关立法,对受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和一定的收入补偿的保险制度。
118.医疗社会保险费用中的扣除法:被保险人只有在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服务费用后,保险机构才负责支付部分或全部的医疗费用。这个规定的数额就被称为起付线费。
119.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相对应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也是我国劳动法的特定概念,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时,赋予用人单位以劳动力使用者的资格。用人单位只有取得了支配一定财产的法律资格,才能进一步取得支配劳动力的资格,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20.灾难:灾难通常是指由于自然的或者人为的缘故,引发的人类的生命与财产的重大损失。一般来说,灾难可以分为自然灾难和人为灾难两大类。
世界范围内重大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包括:雪灾、龙卷风、旱灾、洪涝、台风、风暴潮、冻害、雹灾、海啸、地震、火山、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农林病虫害等;人为灾难包括、误操作、病毒,生态破坏,火灾以及人造的地震等。由于近些年生态问题的不断凸显,有人将生态灾难单独列出来,作为与自然灾难和人为灾难并列的第三类灾难。
121.灾难救助:灾难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在遭遇各种自然灾害及其他特定灾害等袭击,并因此而陷入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一定的现金或实物援助,以帮助其度过特殊困难时期的一种社会救助。
122.职业病防治: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23.职业技能的鉴定: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作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考核和评定劳动者职业技能所达到的等级,杏儿赋予劳动者一定的职业资格的活动。
124.职业技能的考核:指对劳动者实际业务水平的考查和评定。
125.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或规范性的技能标准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能资格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的机构。
126.职业教育和培训:指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从业医院和条件,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127.职业培训。职业培训是指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人员以培养和提高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智力开发活动。职业培训是一种定向性教育,是普通教育的延伸和专门化。
128.职业培训权:劳动者享有用人单位提供的旨在提高职业技能和业务知识的训练和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