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4.03
【字 号】京人社办发[2009]7号
【施行日期】200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办发[2009]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促进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规范发展,帮助就业特困人员通过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实现就业,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精神,现将《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附件:
  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就业特困人员通过社区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是由政府开发、购买的适合就业特困人员就业的社区公共事务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国家资源保护、公共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岗位(不含按规定有收费项目的辅助性岗位)。
  第三条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建立,并取得《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证书》,通过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本市城镇就业特困人员,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的就业服务组织。
  第四条 就业特困人员是指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因年龄偏大、家庭困难、身体残疾等原因,经再就业援助仍未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
  (一)女40岁及以上、男50岁及以上;女35岁及以上、男40岁及以上且失业一年以上,
符合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二)符合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人员。
  就业特困人员的范围,根据区域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和就业总量的需求,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时调整、确定。
  认定就业特困人员参照《关于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19号)的规定,并经所在社区公示后确认。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管理;专项补贴的核查、审批、拨付;预决算的编报;专项补贴使用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补贴使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劳动与社会保障就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与财政部门根据就业特困人员数量和公益性就业岗位需求,按照“适度发展,规模合理”的原则,适时公布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
  第六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管理,建立例会制度,认定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的申请、核查、拨付,专项补贴使用的监督检查。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补贴使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建立、管理,按照本办法对专项补贴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及管理
  第八条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以街道(镇)为单位建立,应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九条 《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证书》申请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向所属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法人代表、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核发《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证书》。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和《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证书》的注销参照申请程序办理。
  第十条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在街道(镇)社保所的指导下具体负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台帐,加强会计核算,确保专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二)与就业特困人员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进行综合考评;
  (四)对不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可依法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章 专项补贴申请、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从事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以下简称“专项补贴”)。专项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安排街道(镇)事业发展基金补充资金不足。
  第十二条 专项补贴标准按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50%-70%,由区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确定本地区的专项补贴标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专项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高失业率地区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80%,区县财政负担20%。
  第十四条 已经招用的就业特困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后,对于续订劳动合同的,应重新核定其家庭月收入,凡低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可按新标准享受专项补贴。
  第十五条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就业特困人员,在享受专项补贴期间不再享受该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岗位补贴。
  第十六条 专项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一)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数量,按照本区县确定的专项补贴标准,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8日前提出下一季度失业保险基金负担的专项补贴用款计划申请。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专项补贴用款计划核准后,下达批复,并按照有关失业保险基金缴拨流程,将资金拨至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三)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根据实际安置就业特困人员数量,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专项补贴用款计划申请拨付周期,向区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补贴申请,区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失业保险基金、区县财政负担的专项补贴拨至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