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劳动保障网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08-12-14 10:29:00 浏览次数:1552次 此信息由 manbu 志愿者发布
[提要] 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妥善解决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
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妥善解决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该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必经程序,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三)坚持分类指导原则,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和职业培训重点对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以大龄和老龄人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加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统筹考虑政府财政、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承受能力,统筹考虑同一地区新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对象范围和认定程序
(一)对象范围。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要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下发后的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将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征地后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范围。
(二)认定程序。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认定程序为: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村小组)或社区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县(市、区)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报当地政府备案。
劳动与社会保障就业 三、就业服务
(一)坚持市场导向为主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机制。各级政府要坚持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培育和发展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努力改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创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通过劳务派遣、劳务输出等多种方式促进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
(二)各级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被征地农民开放,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职
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要积极引导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相关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作为重点援助对象,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一对一”帮扶等措施,优先帮助他们就业。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尚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可凭有关证明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资金,用于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等政策性补贴,同时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强化用地单位的安置责任。城镇规划区外征地,当地政府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农业生产。
四、职业培训
加强被征地农民职业培训。各级政府要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利用技
工学校等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对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的职业培训,通过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创业能力。被征地农民职业培训可按照城镇失业人员培训补贴办法及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被征地农民本人也可自愿到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五、社会保障
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并结合即将公布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出台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和老年生活有保障的社会保障办法。
(一)养老保障
1、建立养老保障制度。城市规划区内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已在城镇企业就业和已转为城市户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和城市规划区内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其养老保障缴费足额到位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被征地时已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费,年满60周岁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被征地时不满16周岁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就业年龄后再根据就业状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如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积极组织其参保、续保。
2、待遇水平和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障水平逐步调整提高。保障水平的确定和调整,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挂钩,当期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确定公式为:缴费标准=月领取标准×12个月×15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所需资金,应按上述原则测算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随保障水平的调整而调整,调整后已参保人员不再补缴,新参保人员按调整后的保障水平确定的缴费标准执行。
3、缴费资金来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所需资金,按照国办发[2006]29号和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规定,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一般个人负担不超过30%、政府负担不低于30%,具体负担比例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个人及集体负担部分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费用中抵缴,征地补偿费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补足;政府负担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不得从征地补偿费中抵缴。
4、资金管理模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用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用于参保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金发放;政府补贴的资金计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统筹账户,用于弥补个人账户支付缺口及风险调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领取标准调整提高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收益共同解决,资金不足时由当地财政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养老保障待遇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出现缺
口时,由当地财政弥补。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随着就业状况的变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本金及收益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
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参保人员户籍迁往外地,根据本人意愿,可将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也可以退保,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本人。
5、本意见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本实施意见下发前被征地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已经发给集体和个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以及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确定保障办法,可组织和引导其按照本意见参保,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和办法妥善解决。
(二)医疗保险。在城镇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单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灵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参保,医疗保险费缴费办法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中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人员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缴纳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政府补助,其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人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医疗救助制度。已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方,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中的低保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之外个人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救助;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符合救助条件的也要按规定给予救助。
(三)失业保险。征地后转换为城镇户口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四)工伤和生育保险。征地后在城镇中实现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通过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和生育保险。
(五)最低生活保障。城镇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并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被征地农民个人所得安置费中缴纳社会保障费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六、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案审批与资金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本着“征地前置、保障优先”和“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作为征地的必经程序,明确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社会保障资金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全额拨付到指定的专户。
为确保社会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送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做出说明。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
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条件随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同时上报。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得批准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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