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作业
立法简史篇
第一章:外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单项选择题(在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是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入括号内)
A.“劳工法规” B.民法
C.“工厂立法”(工厂法) D.行政法
2.(必做)( A )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劳动法典。
A.《苏俄劳动法典》 B.苏联《劳动立法纲要》
C.苏联《劳动集体法》 D.苏联《工会及其权利和活动保障法》
3.(必做)英国1802年的( B )被视为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C.《疾病保险法》 D.《职业安全卫生法》
第二章:中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多项选择题(在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你认为是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入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为错误答案)
1.(必做)我国现已通过、颁布的劳动立法有( AB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章:国际劳工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判断题(认为对的在括号内打“√”,认为错的打“ⅹ”)
1.(必做)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建议书,只是供成员国在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或者政策时参考,不具有约束力。( √ )
2.(必做)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组织不同的一大特是实行“三方原则”。( √ )
二、单项选择题(在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是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入括号内)
1.(必做)下列各个(类)公约中( A )被列为优先国际劳工公约(即“优先公约”)。
A.《就业政策公约》 B.关于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权的公约
C.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 D.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方面的公约
2.(必做)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劳动标准”涉及四类内容,下列各项中( A )不在此范围内。
A.保障休息休假 B.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权
C.废除强迫劳动 D.禁止使用童工
3.(必做)以下各项中,( D )属于“基本国际劳工公约”。
A.《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B.《劳动监察公约》
C.《就业政策公约》 D.《同工同酬公约》
4.(必做)下列各项中,( D )不属于“基本国际劳工公约”(或称“核心劳动标准”)的范围。
A.关于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权的公约 B.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
C.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方面的公约 D.关于劳动监察方面的公约
基础理论篇
第四章:劳动法概述
一、判断题(认为对的在括号内打“√”,认为错的打“ⅹ”)
1.(必做)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 √ )
2.(必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和劳动服务法律关系。(ⅹ )
3.(必做)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指一切劳动,即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ⅹ )
二、单项选择题(在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是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入括号内)
1.(必做)下列人员中( D )不适用我国《劳动法》。
A.企业职工 B.个体经济组织的雇工
C.事业组织的工勤人员 D.公务员
三、多项选择题(在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你认为是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
号填入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为错误答案)
1.(必做)下列人员中( ABC )适用我国《劳动法》。
A.企业职工 B.个体经济组织的雇工
C.事业组织的工勤人员 D.公务员
2.(必做)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主要表现在( ACD )。
A.它的当事人双方固定为劳动者、用人单位(或雇主)
B.它包括在劳动过程中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C.它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结合的社会关系
D.它是平等性质与隶属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
3.(必做)劳动法的基本特征有( BCD )。
A.劳动法为特别私法 B.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管理法的统一
C.劳动关系协调法和劳动标准法的结合 D.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配套
4.(必做)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其“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 ABC )。
A.有的社会关系是劳动关系赖以建立的必要前提
B.有的社会关系是为了使劳动关系正常运行而伴随劳动关系发生的
C.有的社会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
D.有的社会关系是与劳动关系相关联的民事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5.(必做)下列人员中,( ABC )不属于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A.公务员 B.农村农业劳动者
C.现役军人 D.个体经济组织的雇工
四、名词解释题
1.(必做)劳动法
又称劳工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五、简答题
1. (必做)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具有哪些一般特征?
答: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主要表现在:
(1)它的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支出者,称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
(2)它的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
(3)它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结合的社会关系。
(4)它是平等性质与隶属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
2. (必做)简述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答:(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即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关系都归劳动法调整;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中,仅限于劳动合同关系归劳动法调整;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非合同劳动关系,即公务员和衣服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及农村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的劳动关系,不归劳动法调整,而分别归相应的公务员法、农业法、军事法调整。劳动与社会保障就业
3. (必做)简述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答: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为劳动法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也可以说,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劳动法基本原则内容,可表述为以下几项:
(1)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原则;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3)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六、论述题
1.(必做)试论劳动法是公法与私法的兼容。
答:一)公法和私法的基本划分
公法涉及宏观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调整原则是公法不得由当事人协议变更,即公法关系完全依法设定;私法涉及私人(公民个人和法人)利益,即微观利益,其调整原则是“协议就是法律”,即私法关系允许协议设定。民法是私法的典型,行政法是公法的典型,劳动法、经济法则被视为兼有公法和私法性质(或曰私法公法化)的法律部门。
(二)西方国家劳动法的私法公法化
在西方国家,当劳动关系最初由民法调整时,作为雇佣合同关系而存在的劳动关系只是纯粹的私法关系;当劳动关系从民法中独立出来由劳动法调整以后,继续允许雇主与劳动者以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但同时又对劳动关系作出许多必须由雇主
严格遵循而不容其自主选择或与劳动者协议变通的规定,如最低就业年龄、最高工时、最低工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劳动基准。雇主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遵守劳动基准,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义务而且也是对国家的义务。雇主若不遵守劳动基准,就由有关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于是,劳动关系不再只是私法关系,而是一种具有公法关系性质的私法关系。因而,劳动法被称为私法公法化的法律部门。
(三)我国劳动法的公法私法化
在我国,劳动关系和劳动法的公私法性质变化情况,正好与西方国家相反。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实行的是统分统配的就业制度、统规统调的工资制度和统包统揽的劳动保险制度,劳动关系实际上是劳动行政关系的延伸和附属物,属于纯粹的公法关系,因而,这种条件下的劳动法实际上是劳动行政法,属于完全意义的公法。实行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以后,企业被赋予用工自主权,劳动者被赋予择业自主权;劳动合同的普遍推行,使劳动关系的运行和内容越来越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劳动行政职能由对劳动关系的决定和支配,逐渐转变为对劳动关系的指导、监督和保障。这样,劳动关系不再是纯粹的公法关系,而兼有私法关系属性,原来只是公法的劳动法也随之兼有了私法特。因而可以说,我国劳动法是一个公法私法化的法律部门。
2.(必做)试论劳动法是劳动者保护法。
答:(一)劳动法是劳动者保护法的主要表现
劳动法首先是劳动者保护法。无庸置疑,劳动法要保护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但是,在总体上它向保护劳动者倾斜。这主要表现在:(1)劳动法关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中,偏重于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可以说,劳动法对劳动者是权利本位,对用人单位则是义务本位。(2)劳动法对劳动者利益,以强行性规范规定只准提高而不准降低的最低标准,使其得到最基本的保护;对用人单位利益,则无这种保护性规定。(3)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实行严格限制,即不仅规定必备的许可性条件,而且规定具体的禁止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有的国家不规定条件,有的国家则只规定许可性条件而不规定禁止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4)在劳动监察制度中,监察对象一般只限于或者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行为;至于劳动者遵守劳动法的行为,许多国家并不规定为劳动监察的对象。
(二)劳动法之所以向保护劳动者倾斜的理由
劳动法之所以向保护劳动者倾斜,这是因为:(1)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者一般处于事实上的相对弱者地位,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更是如此。(2)在具有人身性和隶属性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所支配和使用的劳动力,是劳动者生命力的主要内容,承载着劳动者的生存权,劳动力的消耗过程实质上就是劳动者生命的实现过程,在此过程中,对劳动力的任何损害,都直接危及劳动者生存。所以,在法律上,需要特别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
3.(必做)联系实际,论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基本原则的内涵及其表现。
答:保护劳动者,历来是各国劳动法所奉行的主旨。劳动法应当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全面、平等、优先和最基本的保护。
所谓全面保护,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财产权益还是人身权益,无论是法定权益还是约定权益,无论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哪个方面,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缔结以前、缔结以后或终止以后,都要置于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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