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4.19
•【字号】京人社就发[2010]110号
•【施行日期】2010.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资金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0〕11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促进就业资金审批情况表
3.促进就业资金拨付情况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
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促进就业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有效地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结合促进就业政策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促进就业资金是指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落实扩大就业、稳定就业、预防失业政策的资金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拨的就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促进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坚持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坚持手工核对与信息系统比对相结合,坚持内部监控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审批工作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督管理。
第四条根据资金审批权限及流程,对促进就业资金实行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监督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促进就业政策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调整促进就业资金预算安排;组织对区(县)及相关部门落实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并有计划地组织对促进就业各项政策进行评估。
市人力社保局促进就业资金审批部门负责对通过区(县)初审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享受相关促进就业政策材料的受理、复审和审核;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受理、审批单位享受促进就业政策的申请;建立审批流程内部监管制度和措施,并定期通报审批情况。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促进就业资金的预、决算,及时拨付促进就业资金,定期通报资金拨付情况。
(二)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单位申请享受促进就业政策的受理、初审工作以及对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上报的个人申请享受促进就业政策材料进行复审;建立审批流程内部监控制度,完善相关措施,加强经办人员的培训,对审核后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反映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和改进建议。
(三)街道(乡镇)负责对个人享受有关促进就业政策的申请事项进行受理、初审工作,建立审批流程内部监控制度,完善相关措施,对初审后上报区(县)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反映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章据实申请
第五条申请享受促进就业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条申请享受促进就业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资金审批、审计部门的核查工作,按照要求据
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严格审批
第七条促进就业资金的审批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审核和批复。市、区(县)、街道(乡镇)应按照行政审批事项对促进就业资金审批工作进行管理,查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
第八条市、区(县)人力社保局和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促进就业资金的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县)、街道(乡镇)资金审批部门)在受理单位、个人提交享受促进就业政策的申请材料时,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核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将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市、区(县)、街道(乡镇)资金审批部门的经办人员应充分利用社保信息系统、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采取逐个单位、逐个人员地进行相关信息的查询和核对,有效甄别单位、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在上报申请材料前,应对拟上报的材料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备案)。市人力社保局资金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按照一定比例对各区(县)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抽查。对一次性审批金额或累计审批金额较大的申请单位应实地重点抽查。
第十一条市、区(县)、街道(乡镇)资金审批部门负责人要对经办人员核实后的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对申请程序规范、提交材料齐全、资金准确无误的材料进行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建立促进就业资金公示制度。市人力社保局资金审批部门将拟批准享受促进就业资金的单位、人员及资金数额等信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下达批复。
第十三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对资金拨付流程进行优化,调整拨付方式,缩短拨付周期,确保促进就业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地拨付到享受政策对象。
第十四条市人力社保局相关部门在促进就业政策实施前,应组织开发促进就业资金支出项目系统软件,将初审、复审、审核、批复和监督纳入信息系统化管理,建立享受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基础数据库和台账,实现相关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当设立促进就业资金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网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信地址、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对举报情况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劳动与社会保障就业
市、区(县)资金审批部门要将单位和个人申请促进就业资金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建立不良信息登记制度,对骗取促进就业资金的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区(县)人力社保局每半年对资金审批程序、审批要求、内控监督制度是否落实等有关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有条件的,可聘请第三方参与自查。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情况报送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每年对区(县)及市相关部门的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审批程序是否规范、自查工作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结合促进就业资金的使用和检查情况,有计划地对促进就业政策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
完善、调整相关促进就业政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市、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促进就业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将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全市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发生问题的区县当年就业再就业工作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条市人力社保局资金审批部门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每季度首月10日前,分别将上一季度
的促进就业资金审批情况(附件2)和促进就业资金的拨付情况(附件3)报送到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促进就业政策实施前,市人力社保局相关部门应对区(县)从事促进就业资金审批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掌握相关政策内容、审核条件和审批程序。区(县)人力社保局对本级经办人员和街道(乡镇)社保所相关人员及轮岗、换岗人员进行专项政策培训,使其熟悉政策内容、申报要件和程序。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负责人或上级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与享受促进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相互串通,骗取促进就业资金、牟取非法利益,造成促进就业资金损失的,依法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促进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市人力社保局资金审批部门确认后,取消其单位或个人申请享受相关促进就业政策的资格并依法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市、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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