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许多国家分属不同的部门,在我国则存在着相互包含的关系。表面看来,这似乎只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其实这里有着深刻的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本文试图从体制上对这一立法现象进行透视。 ; 一、我国关于两类立法相互关系的各种观点及其评析
; 概括我国目前关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关系的各种看法,大致可以归为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劳动法包括保障的内容;二是认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三是认为劳动法从属于社会保障法。
; 在我国, 社会保障法 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提出的一个范畴。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并无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 在我国则可以说是渊源流长。我国在劳动法调整对象上存在着某些不恰当的扩大,正是这种扩大涵盖了保障内容,这种扩大可以概括为内在式的和外在式的。所谓 内在式的 扩大,也可以称之为 劳动关系广义说 ,是扩大了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将一些保障内容加入劳动关系的范围,并形成第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劳动法中较为流行。所谓 外在式的 扩大,可以说是 劳动法调整对象广义说 ,是将劳动关系以外的一些社会保障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并形成了第二种观点。这种观点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劳动法中较为流行。当前,随着 社会保障法 这一概念被我国逐步接受,又出现了扩大: 社会保障法 的调整对象的倾向,我们可称之
为 社会保障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 ,并形成上述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 第一种观点:劳动关系包含了保障福利内容
; 劳动关系 有时也称之为 劳资关系 劳雇关系 劳使关系 等等。台湾的一些学者认为, 劳动关系 是以劳动为中心所展开,着重劳动力、劳动者为本位的思考: 劳资关系 含有对立意味,因为劳方资方的界限分明,其所展开的关系自然包含一致性与冲突性在内: 劳雇关系 以雇佣的法律关系为基础,重点在权利义务之结构: 劳使关系 则已将的所有的价值意味予以排除,只剩下技术性涵义。(注:黄越钦:《劳动法论》,(台湾)国立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发行,1993年修订版,第9页。)我国大陆的学者一般只使用 劳动关系 的概念。劳动关系的概念的模糊性给我国劳动法学者以填塞的空间。20世纪80年代,我国一种较为流行的看法是对劳动关系作扩大的理解,构成 劳动关系广义说 。正是这种不恰当的扩大,使保障福利内容完全纳入劳动关系,也使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
; 我们这里所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过程时和劳动力使用者即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行政之间所发生的关系。由于生产社会化,劳动关系的概念也就扩大了,它不仅包括直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关系,而且也包括监督、协调、管理等方面所发生的劳动关系。 (注:详见穆镇汉、候文学:《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载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
编:《劳动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24页。)在这里,劳动关系内容中加入了在监督、协调、管理方面的社会关系。在解释这种关系时,指出劳动关系除了包括工时、休假、劳动报酬、职工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内容外,还包括: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必须给以物质帮助,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劳动保险制度。
; 很多劳动法的教科书将 劳动法律关系具有长期性 作为一大特点来概括: 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关系,一般都是有一定期限的。例如民事法律关系就有一定的期限,不会无限期存在。而劳动法的某些法律关系,特别是作为其核心的劳动法律关系,一般是在劳动者参加劳动后,在劳动者的终生期间内存在的(例如从工人参加劳动时起,他与企业间就发生劳动关系,退休后仍与企业有一定的法律关系,直到死亡为止。)。 (注:谢怀械、陈明陕:《劳动法简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第7页。)这一理论在我们日常的称谓中也有体现,如 退休职工 、 退休工资 、 企业行政 等等。
;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 劳动关系广义说 的观点在十年后仍为人所重复,在由正、副两位劳动部部长主编的著作中称: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人们为了实现生产劳动而对劳动力占有、支配、使用、交换和管理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包括直接劳动关系和间接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生产关系,涉及的是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贯穿于
劳动与社会保障就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工作的全过程,渗透在经济工作各个部门的各个环节上。 (注:李伯勇、张左己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讲座》第4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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