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更好地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就业各项方针政策,确保农民收入持续增并鼓励各地进一步抓好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关于加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8]4)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转发(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32),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奖励对象为成功实现农村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的各级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务输出经纪人等机构和个(以下简称“劳务输出机构”)
    第三条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从事劳务输出工作的劳务输出机构在劳务输出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
    第四条奖励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及资金分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实现农民实际增收,成功转移就业人数与奖励补助资金相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奖励条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劳务输出机构可给予奖励:
    劳务输出机构实现农业富余劳动力成功转移到本县()外县()和疆内其他地州市(含兵团和团场)内地、国外就业并从事合法职业的。
    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后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中:一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无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也可作为依据)
    被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工资收入不低于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农牧民收入明显提高的。
    第七条奖励标准:
    一、成功转移到本县()以外县()和疆内其他地州市就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按每人10元给予奖励;
    2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20元给予奖励;
    36个月以上l年以内的,按每人30元给予奖励;
    4、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40元给予奖励。
    二、成功转移到内地就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按每人20元给予奖励;
    2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40元给予奖励;
    36个月以上l年以内的,按每人6 0元给予奖励;
    4、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80元给予奖励。
    三、成功转移到国外就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60元给予奖励;
    26个月以上l年以内的,按每人9 0元给予奖励;
3、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l20元给予奖励。
第三章奖励资金的申报
    第八条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资金的申请原则上实行一年上报一次。劳务输出机构每年末向乡()财政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上报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劳动合同复印件(集体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转移就业人员名单及地址和转移就业人员领取劳动报酬签名单等基础资料。
    第九条乡()财政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对劳务输出机构上报的基础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并于ll20日之前将当地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材料汇总上报到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劳动与社会保障就业() 政府审核盖章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及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并于当年1 21日前将分乡()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材料汇总上报地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时需要附各乡镇审核盖章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统计表)
    第十一条地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县() 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于当年l 21 0日前将分县()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材料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厅(同时需要附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的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