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内容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8.01.30
【字 号】冀劳社[2008]10号
劳动与社会保障就业【施行日期】2008.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内容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冀劳社[2008]10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证《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全面实施,我厅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以下7件与两法内容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附件: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文件目录)。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对本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内容相抵触的文件即行废止,清理工作在2008年2月31日前完成。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文件目录
  1、《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合同鉴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劳裁[1992]185号)
  2、《关于规范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通知》(冀劳[1996]2号)
  3、《关于允许和限制招用农民工的行业及工种岗位的通知》(冀劳[1998]16号)
  4、《关于规范调整劳动关系若干政策的意见》(冀劳社[2001]86号)
  5、《河北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暂行规定》(冀劳社[2003]131号)
  6、《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冀劳社办[2005]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