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7.06.15
【字 号】吉交建管〔2017〕166号
【施行日期】2017.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交建管〔2017〕166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17年1月23日经2017年第1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公路设计信用评价行为评定标准
  2.吉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3.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4.不良投标行为扣分表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6月15日
   
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号第11号)《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3﹞636号)和《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价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吉林省境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设计、施工企业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
  评价年度内,设计、施工企业在其合同段内的有效工期不足三个月,且完成的形象进度工作量少于合同金额10%的不参评,但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除外。
  第三条 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全省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指导、监督全省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3.组织对在我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及省厅负责的其他建设项目从业的公路设计
、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定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并按要求将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4.信用评价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公路建设监管职责分工负责。
  (二)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其监管项目设计、施工企业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时间将评价结果上报省公路管理局。
  2.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本辖区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三)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其监管项目设计、施工企业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时间将评价结果上报省公路管理局。
  2.协助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四)招标人、项目法人职责为:
  1.负责对本项目设计、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进行评价,按时将结果上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分别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的审核,对评价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重新评价。
  2.负责被评价人对信用评价提出相关异议进行答复。
  第五条 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其中,施工企业AA级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开工半年以上,且完成当年年度计划。
  2.人员履约较好,人员变更率在30%以下且履行正常变更程序的。
  3. 项目法人综合全年每月月检结果,结果在所有参与考核的从业单位考核平均值以上的。
  第六条 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及交工验收检测意见;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公路设计、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
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吉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和《吉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2)。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以单个设计、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其他行为以施工企业单次失信行为为评价单元。
  第八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吉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吉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3)。
  第九条 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和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动态评价是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确定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的评价工作。
  各评价单位发现公路设计、施工企业存在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应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自省交通运输厅认定之日起,该企业在我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因受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且行政处罚期超过一年的,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
政处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