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1、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具体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2、“双手并用”的分析框架强调:调解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另一个是国家的有形之手。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3、“两个失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或基本矛盾来看,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要通过适度分权,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宏观调控的手段包括5、利益主体的分析框架,即假定在经济法上,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博弈行为的分析框架,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努力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各类利益主体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经济法不但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规范政府的调控和规制行为。因此,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有两类:一类是市场失灵的问题,一类是政府失灵的问题。
7、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横向上分为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纵向上分为基本目标和最高目标。具体包括①稳定增长目标(双重目标)②保障基本人权目标(分配法)③保障社会公益目标④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8、研究调整目标的双重价值:首先,从理论意义来看,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价值论中居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它既能够把抽象的价值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构成部分,同时又能够为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则提供指导;其次,从实践价值来看,经济法调整目标的研究对于相关的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9、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关系,一类是市场规制关系.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表示:
市场失灵—结构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财税、金融、计划
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失序—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
分权始终是经济法领域非常重要的问题,从而形成了各种层次的分权关系或称体制关系,只有有效地调整体制关系,从而实现有效地分权,才能在此基础上更好地进行调控和规制.
10、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性(宏观调控手段)、规制性(市场规制手段)与现代性(现代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的突出特征。
11、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部分构成,形成“二元结构”,其内在结构分为三层:①体现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②各自的三个部门法即“财金计划调控法"和“两反一保规制法”③若干小的部门法。
12、监管规范是为宏观调控服务的,其调整具有直接性,受体具有特定性,广义上可列为市场规制法;反倾销、反补贴规范涉及宏观财税调整的属于宏观调控法,而对于影响价格形成机制的倾销行为和补贴行为的规制属于市场规制法;价格规范涉及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属于宏观调控法,而一般的有关价格规制的规范属于市场规制法。
13、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基本特征).经济性:①作用于市场经济,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②反映经济规律③经济政策的法律化④运用法律化的经济手段⑤以提高整个社会福利、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规制性:在调整目标和调整手段方面,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两者结合.具有经济性的法律化的政策主要是通过法律化的经济手段或称经济杠杆来调整,这些手段的发挥就是要通过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来体现或实现,体现了经济法调整目标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
14、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重要特征)。主要体现在其①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协调发展的时代精神),②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以及③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制度形成的政策性、制度构成中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自足性、经济法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调控行为的可诉性)。
15、经济法是重要的独立的部门法.①与宪法:根本法与普通法;②与民商法:互补,公法私法、调整对象的区别;③与行政法:调整对象、宗旨、手段不同;④与诉讼法;⑤与刑法:同属公法,部分衔接.
16、经济法的“二元价值”。①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基本价值):规范调控可规制行为,保障
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有效实施,从而实现宏观经济和微观市场的秩序,确保公平有效的竞争,实现微观的效率和总体福利,促进市场失灵问题的解决;②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评判价值):实现效率、公平和秩序。经济法的评判价值是以功用价值为基础而确立的更高层次的多元价值目标,从而使主观价值与客观价值之间形成一种内在的联系,形成二元价值体系。
17、经济法的原则是作为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基础的原理和准则。三项基本原则:①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加以规定;②调制适度原则: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和客观实际,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③调制绩效原则:兼顾效率和公平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追求调制的效果、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福利的增长。调制法定原则更强调内容法定和程序法定,调制适度原则更强调符合规律和公平有效,调制绩效原则更强调调整目标和平衡协调.其中调制法定是调制适度和调制绩效的基础,调制适度是调制绩效得以实现的手段,而前两者都是为了实现调制绩效的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