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敖瑞鹏的个人资料【公布日期】
【字 号】深保监发[2010]109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dt【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深保监发〔2010〕109号)
市各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签署的《关于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合作备忘录》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保监产险〔2010〕619号)的工作要求,做好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 叶山豪
  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签署的《关于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合作备忘录》、中国保监会《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保监产险〔2010〕619号)的工作要求,指导深圳地区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
  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是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精神,高起点、高标准建设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双方共同确定的深圳保险业改革创新重点领域之一。改革试点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车险市场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推动产险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有益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和保险业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了特区“先行先试”精神和要求。改革试点立足于丰富产品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车险费率形成机制,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保险需求,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交通安全畅顺,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鼓励保险创新,提高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为全国产险业深化体制改革、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借鉴。
  改革试点工作是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赋予深圳保险业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历史赋予深圳保险业的光荣使命。改革直接关系到广大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险公司的自身经营,也关系到整个产险业的稳定与发展。全行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特区意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振奋精神,真抓实干,积极落实有关要求,协调一致,共同努力,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杜晓婷图片改革试点的原则、目标、任务及步骤
  (一)基本原则
爱奇艺弹幕开关在哪  1、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结合市场实际,统筹考虑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稳定发展等因素,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开展各项工作。
  2、科学合理、符合保险规律。车险经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保险公司要在不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制定条款和费率,稳健经营。保险费率厘定要坚持风险损失原则,不得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3、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是保险业积极服务民生的具体体现, 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改革试点工作要让广大被保险人分享改革的成果,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二)目标
  1、建立市场导向的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客观及时反映车险服务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关系,车险费率更加科学、公平、合理。
  2、形成多元化的产品体系,满足不同消费体多层次的保险需求。到2012年底,深圳保险市场上商业车险专用产品的保费规模应占商业车险总规模的较大比重,并逐步替代现行的商业车险产品。
  3、车险市场秩序良好,市场行为规范,数据不真实、不执行条款费率、损害消费者利益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4、提升经营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活力,形成持续创新机制,推进全行业向以创新为动力、以内生增长为活力的车险发展模式转变。
  5、健全车险监管制度,进一步发挥公司自我约束、市场约束等力量的作用,增强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主要任务
  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改革试点。主要任务为:
  1、丰富商业车险产品体系。鼓励、支持各财产保险公司自主开发基于不同客户体、不同销售渠道的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报保监会审批后在深圳地区使用,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各财产保险公司亦可使用现行的商业车险行业指导条款和费率。
  2、优化现行商业车险行业指导费率的费率浮动机制。现行商业车险行业指导产品的基本费率保持不变,调整费率浮动系数,按照“费率与风险挂钩,充分体现费率差异”的原则,进一步理顺不同险种、不同车型、不同客户、不同渠道车辆间的费率比价关系,奖优惩劣,使低风险消费者切实得到费率降低的好处。
张力伊  3、完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调整现行车险条款费率管理机制,将条款费率的制订权交给经营主体;改进费率监管方法,扩大费率浮动范围;建立新产品的创新保护机制、售
前检查制度、准备金的外部审计制度和产品退出机制。
  4、强化对商业车险市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完善信息披露,提高车险经营和车险监管的透明度,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完善车险经营监测指标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车险经营情况的跟踪分析;建立商业车险专用产品经营效果的持续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车险经营专项检查,以准备金计提、数据真实性等为重点,规范市场行为。
  5、完善被保险人利益保护工作机制。探索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新模式,建立车险产品条款费率申报前的第三方评议机制,邀请消费者代表参与,让投保人看得明白、买得放心;建立健全被险人利益保护目标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公司、行业和保险监管部门等多渠道的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严肃查处欺骗误导、随意提高保费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1、启动准备阶段(2010年底前)。主要工作包括明确改革具体思路,研究制定改革试点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施,做好相关的宣传组织工作,加快推进车险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交强险和商业险顺利上线,完成总体规划等。
  2、实施阶段(2010年底至2012年底)。主要工作包括现行行业指导性商业车险费率实施新的浮动机制,逐步推出深圳专用商业车险产品,按照平台建设总体规划,不断完善车险信息平台各项功能等。
  3、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上半年)。主要工作包括系统总结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的思路和监管措施,完成总结报告上报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为在全国推行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提供借鉴。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财产保险公司和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要高度重视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深圳保监局的统一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进行。
  (一)积极研发和推出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
  2011年1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经保监会审批的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经深圳保监局售前检查通过后即可在深圳销售。
  1、各财产保险公司应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自身数据基础、精算和财务技术能力等条件有计划地研究和开发适合市场需要的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可扩大费率浮动范围,完善相关费率浮动因子;同时,应遵循差异化竞争策略,避免与同业产品的简单雷同。
  2、各财产保险公司推出的深圳专用产品,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客户为基础,专门针对个人车辆、团体车辆或其他特定客户的车险产品;二是以渠道为基础,专用于、门店销售、网络销售、银行代理、车行代理等特定销售渠道的车险产品;三是以车型为基础,按车型和品牌进行费率厘定的产品。
  在推出商业车险专用产品的同时,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不断进行服务创新,探索保险增值服务项目的条款化,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需求。
  3、各财产保险公司推出深圳专用产品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是条款应责任清晰、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不得存在误导性、歧视性条款和表述。
  二是费率不得低于成本或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三是费率应符合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对消费者设置公平合理的费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