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罪若干问题探析
[摘要]保险罪本身在刑法中并不具有显著的地位,但随着2006年我国机动车“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以及“商业险”的普及,猛然“拉近qq邮箱登陆”了普通民众与保险罪的距离。应当通过树立典型案例,处罚个别行为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案件,比如多次骗保、数额特别巨大的,然后通过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务必扭转民众的错误认识,这样方能追根溯源,治标治本。
[关键词]机动车保险;交强险;保险罪
保险罪的设立是为打击保险行为,保障保险公司财产安全、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正如保险制度理赔漏洞的存在诱发了保险行为,在机动车保险领域,自然也产生了针对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新型行为。该行为虽然广泛存在,社会公众却对该行为漠然处之,究其缘由,也许正是破窗效应的最好例证,如不能采取有效的教育、规范、管理、打击等一系列措施,这种行为是不可能得到良好控制的,最终产生“有人骗保”、“骗保无处罚”、60秒快速入睡小窍门“保费上升”q伤感网名、“更多人骗保”的恶性循环。
一、机动车保险行为的模式分析绵延
机动车保险行为在社会生活中种类繁多、外观各异,但细细分析起来,无非有以下四种典型的行为模式:
(一)夸大维修损失,虚开维修费发票
对应《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这种行为模式中,一般是车主针对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为了能够得到超过实际损失程度的保险理赔款而实施的。一般操作是流程是:车辆出险,车主联系保险公司定损,保险公司与修理厂核定维修费用,修理厂低成本维修,修理厂在核定维修费用额度之下收取维修费,修理厂按保险公司定损额开具修理发票,车主按发票金额即定损额度向保险公司理赔,车主与修理厂瓜分保险公司多付的理赔款。安以轩个人资料
该行为需要车主与修理厂有较好的、能互相信任的关系,一般在老驾驶员中较为普遍,主观恶性较大,是法律应当严厉打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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