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同意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拨打XXXXXX咨询。
甲方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人
民币结算账户(不包括信用卡)划分为三类,即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Ⅰ类户:乙方通过Ⅰ类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
Ⅱ类户:乙方通过Ⅱ类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Ⅲ类户:乙方通过Ⅲ类户为甲方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Ⅲ类户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
绑定账户。绑定账户是指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时,甲方提供本人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本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核验甲方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为甲方本人。
第二条 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含已经开立的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甲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第三条 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守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反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要求,需向乙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乙方审核。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客户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等信息),甲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伪造、欺诈,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甲方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柜面开立Ⅰ、Ⅱ、Ⅲ类户。甲方通过柜面开立的Ⅱ、Ⅲ类户,无需绑定账户进行身份验证。甲方经自助机具开立Ⅰ类户的,需经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身份。
第五条 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Ⅱ类户,应当绑定本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
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Ⅲ类户,应当绑定本人账户,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4个要素。
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Ⅱ、Ⅲ类户时,承诺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并只能持居民身份证办理。
第六条 自2016年12月1日起,甲方在乙方所属法人行社辖内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只能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甲方在乙方开立的Ⅱ类户和Ⅲ类户分别不得超过5个)。甲方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乙方开立多个Ⅰ类户的,甲方同意按要求向乙方说明其开户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甲方同意撤销或归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对甲方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
2.甲方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对Ⅱ、Ⅲ类户的转账、存取现金等业务设置限额。
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此限制)。银行卡和手机绑定
Ⅲ类户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
第九条 甲方申请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的,乙方与甲方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甲方应当到柜面办理。
第十条 甲方在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大额现金存取时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管理规定。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同意遵守乙方对外公布
的小额账户或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对于预留密码的账户,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行为,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介质、密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业务凭证等,因甲方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等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对于未预留密码的账户(包括通过开立的账户),甲方可至任意营业网点进行密码设置
第十二条 甲方可以将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绑定本人同名Ⅱ、Ⅲ类银行账户使用。
第十三条 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同意乙方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待乙方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交易记录是指甲方主动发起的资金类交易。甲方柜面签约银行产品视同为有交易记录,账户查询、银行计息、扣除账户年费和小额管理费等不作为交易记录。非柜面业务是指非乙方柜面渠道主动发起的资金类业务,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