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积极推进完全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经学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附相关证明)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者,方可取得正式学籍,否则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包括取消入学资格。
凡利用非正当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珠海大学
1. 对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入校学习;
2. 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新生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相关手续后离校,并在下一年级新生入学期间,持学校指定医院病愈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者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按国家当年政策执行。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五条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收费标准缴纳各项费用,凭学生证及校园卡到所在学院注册,成功注册后才能确认选课并参与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或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未办理相关手续者,按退学论处。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持有关证明申请缓缴学费,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办理入学或注册手续。
第三章学制与主辅修
第七条学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国际合作办学等单列计划者另文规定)。
第八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修读年限(含休学)为三到七年(参军入伍者参军时段不计入此年限)。
第九条学生应当在注册的专业(称为主修专业)完成学业;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根据自身兴趣和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另一个专业(称为辅修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辅修一个专业,且最长修读年限不因辅修而延长。
第四章课程修读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读课程。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所有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等)时应当先选课,选课规则与课程修读形式等详见《**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学分制课程修读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确认选课并按规定修读后方可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有关课程考核规定,详见《**大学珠海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学校以平均学分绩点(简称GPA)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GPA的计算时段与范围见《北京理大学珠海学院课程学分绩点计算暂行办法》。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学生入学注册后,可以按规定时间申请转专业,申请条件及批准程序按《**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入学注册后,可以申请转学,申请条件及批准程序按《**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转学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1.经医院诊断需停课或因传染病不能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
2.因参军、创业等需要暂停学习;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该休学。
第十七条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休学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但计入修读年限。
第十八条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新学期开学注册期间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期满因故无法回校继续学习者,应当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的办理同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可以回校学习的证明,方可办理复学。
第二十条被取消学籍、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学业警示制度,具体条款详见《**大学珠海学院学分制学业警示办法》。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劝其退学。
1.符合学业警示劝退条件;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宜继续在校学习。
学生同意退学或者主动申请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通过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1.符合学业警示退学条件;
2.连续旷课两周或一个学期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及以上;
3.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到校注册;
4.休学期满,学期注册期内未提出复学或续休申请;
5.其他符合退学处理情形。
达到退学条件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交相关资料,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学校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