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山 大 学 文 件
中大房管〔2010〕1号
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公有住房、教师公寓
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
现将《中山大学公有住房、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中山大学公有住房、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公有住房管理,提高周转效率,参照《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的标准,对中大房管〔2007〕5号《中山大学公有住房、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暂行)》及中大房管〔2007〕6号《关于公有住房管理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大学公有住房指产权权属为中山大学所有的住宅,以及其它属于中山大学暂未明晰产权的住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公有住房的产权管理,及其使用、租赁、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管理处可委托相关职能部门代为行使公有住房管理权。未经房地产管理处批准或授权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和使用公有住房。
第三章 租赁期限与房源
第五条 公有住房周转期最长为六年,单次合同最长签三年,周转期累计计算。周转期后只提供面积大于70㎡的住房,单次合同最长签三年,租期累计计算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六条 周转期从2007年7月1日后实际租住公有住房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租赁对象与租房补贴
第七条 未参加房改、未购政府限价房、未参加学校团购住房和未向学校申请100个月货币补贴免息借款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可向工作所在校区申请周转期住房。
第八条 学校对新入校未参加房改的在编在岗教职工提供租房补贴,另为引进人才提供安家租房补贴,向博士后提供在站期间租房补贴,教职工和博士后人员的租房补贴标准和期限详见附件1。
第九条 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不符合本文件第七条规定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可向工作所在校区申请公有住房,按周转期结束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条 下列人员可申请租住学校公有住房,不受周转期约束:
1、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在工作所在校区申请租赁公有住房,出站时须将公有住房退还学校。
2、东校区和珠海校区学生辅导员工作期间可在工作所在校区安排工作用房,不发放租房补贴,居住期抵减本人的住房周转期。
3、东校区行政值班人员以及各行政部门必要的岗位人员安排工作用房,不发放租房补贴,居住期抵减本人的
住房周转期。
4、由学校派驻珠海校区的延伸管理人员按房源情况及本人职务职称情况安排公寓,延伸管理人员公有住房面积安排标准见附件2。
5、各单位特殊岗位聘请的合同职工,可由单位向学校申请临工床位。租赁者离岗时须同时向学校退回床位。
第十一条 东校区学生辅导员住房、工作用房租金,按期由校区相关部门向房地产管理处办理结算,具体结算办法详见附件3。
第五章 租金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参照广州市国土局公布的地段租金指导价制定我校公有住房租金基准价,并以基准价为基础,结合房屋实际状况制定学校公有住房周转期的租金价格;
周转期满后的租金价格以周转期价格为基础,结合教职工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情况及市场因素制定租金价格。
学校根据政府规定和实际情况对租金基准价进行不定期调整,计算办法详见附件4。
第十三条 2007年6月30日前离退休且未享受福利分房的教职工,现租住的公有住房只提供本人及配偶居住,租金标准按成本租金执行,不再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四条 原按照中大房管〔2007〕6号文规定,符合房改条件但未参加房改,现租住校内公有住房租
户,选择按其1999年底的职称职务情况,参照国家房改面积标准规定,租金分两段计算,不发放租房补贴的租户,且其未参加团购和未向学校申请100个月货币补贴免息借款,可申请合同延期三年,不调整现住房,租金标准不变。
第六章 选房原则与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新入校教职工周转期公有住房由房地产管理处通过选房系统预定并安排,其他人员租住公有住房通过选房系统申请,选房规则详见附件5。
第十六条 学校公有住房的承租人须与学校签订租赁合同。不签订租赁合同者视为放弃租赁原住房。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及合同条款。
1、租赁合同期内原则上不调整住房。因个人情况确实需要调整住房者,须承担相当于原租住房屋一个月租金标准的房屋修缮费,用于原住房的修缮。
2、签订合同时须交纳相当于二个月租金的住房押金。
3、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统发工资的承租人其租金一律从工资中自动扣除。
4、租住期间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转租、分租或借用。
5、租住期间不得私自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和装修等。
第十八条 承租人调离学校时须办理退房手续、按时退还住房,并结清各项费用,租赁关系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承租人若出现严重违反合同条款行为,学校有权采取强制整改措施,若未按期整改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并追究承租人责任。
第二十条 承租人三个月未缴纳租金,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住房,并追回所欠租金及由此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租住期间需配合工作人员查房,三次查房均非本人及租赁合同中列明的同住人员居住者,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住房,拒不退房者学校将按其租住房屋租金标准的三倍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租住期间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转租、分租,学校将立即终止合同,收回住房,学校将按其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三倍收取违约金。如发现承租人租赁期间有违法行为的学校保留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未退回住房,未续签合同者,学校将按其租住房租金标准每月递增20%收取租金。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租赁期间有擅自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装修,或退房时进行破坏性拆除等行为的,必须负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造成房屋结构损坏者须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大房管〔2007〕5号《中山大学公有住房、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暂行)》及中大房管〔2007〕6号《关于公有住房管理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职工和计划内博士后租房补贴标准与发放办法
2、珠海校区公有住房管理细则
3、东校区工作人员用房管理细则
4、中山大学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5、网上选房工作条例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通知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5月17日印发
责任校对:黄鑫
附件1
教职工和计划内博士后租房补贴标准与发放办法
学校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学校公有住房的管理,对新入校的未参加房改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及引进人才提供三年的租房补贴,向学校计划内博士后提供在站期间不超过两年的租房补贴。具体方案如下:
第一条 补贴对象与资格认定
1、补贴对象:未享受福利分房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含流动编制人员)、新进站计划内博士后。
2、资格审查:补贴对象的职称、职务、流动编制岗位级别的资格审查由人事处负责核定;是否享受福利分房资格审查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
第二条 补贴期限和发放办法
1、期限:补贴期限为三年,不满三年离职者,至离职当月截止。离校后再进校人员及流动编制聘为固定编制人员,补贴期限累计计算不
超过三年。
计划内博士后在站期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2、发放:补贴对象正式报到且租房补贴领取资格审查通过后逐月发放。
3、对未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补贴对象,其租房补贴直接转入个人工资账户。
4、租房补贴领取对象应自行负担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税费。
第三条 发放标准
1、租房补贴标准:
专业技术职务
行政级别 租房补贴标准(元/月)
初级
科员
300
中级
科级
400
副高级
处级
500
正高级
厅级
750
院士
副省级
1000
2、流动编制人员按相应级别享受租房补贴:
流动编制岗位
级别
租房补贴标准(元/月)
教员、研究人员
(注:短期聘用教师按合同兑现待遇,不另外享受住房公积金、货币及租房补贴。)
一级
750 二级
500 三级
400 四级
300
事务管理岗
(同教辅岗)
一级
500 二级
400
三级
四级
五级
300 六级
3、引进人才安家租房补贴:
珠海大学专业技术职务
不享受货币补贴政策
享受货币补贴政策 院士
长江学者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院士
长江学者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安
家
租
房
补
贴
月金
额(元
/月)
3000
2000
1500
1200
1000
1500
1000
750
700
600 三年总
额(/三年)
108000
72000
54000
43200
36000
54000
36000
27000
25200
21600
4、计划内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租房补贴为920元/月。
第四条 申请办法
1、申请人向房地产管理处住房管理科提供按规定填写的《中山大学教职工申请租房补贴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引进人才凭人事处开出的引进人才报到通知办理手续。
3、博士后人员凭博管办开出的博士后报到通知办理手续。
4、由人事处及房地产管理处进行资格审查。
5、教职工入校申请货币补贴与租房补贴同时进行。
第五条 证明材料
1、申请人报到证、身份证、学位证、职称证原件与复印件。
2、非初次参加工作的申请人须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是否参加房改的证明。
附件2
珠海校区公有住房管理细则
第一条 按学校规定房地产管理处委托珠海校区后勤办负责珠海校区公有住房的管理。凡租住珠海校区公有住房的教工,均由本人与校区后勤办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条 珠海校区公有住房租金,统一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延伸珠海校区职能部门工作的教职工按下列标准入住公有住房: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处级实职干部:一房一厅或二房一厅的一间房,厅共享,面积分摊,建筑面积不超过55㎡;
2、中级职称、科级干部:两房一厅或三房一厅的一间房,厅共享,面积分摊,建筑面积
不超过35㎡;
3、初级职称、职务及以下人员:三房一厅或四房一厅的一间房,厅共享,面积分摊,建筑面积不超过35㎡。
上述住房安排标准可根据校区房源情况由后勤办适当调整。
第四条 延伸珠海校区职能部门工作的教职工的住房,由各职能部门依据实际人数及相应住房标准于每学期末交校区后勤办安排落实。标准面积内租金免收,居住面积超过标准部分由个人支付租金,并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从工资中扣除。
第五条 享受学校租房补贴的教职工,可选择领取租房补贴或适用本管理细则第四条,周转期连续计算。
第六条 校区各院系学生辅导员住房,由本院系提出名单,报学生处审核,交校区后勤办备案并负责安排住房。
附件3
东校区工作用房管理细则
为了解决教职工住房需求,充分利用好学校现有的房屋资源,加强学校公有住房的管理,特制定东校区工作用房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东校区公有住房由房地产管理处委托东校区后勤办代为管理。
第二条 东校区工作用房管理小组由东校区管委会、党政办、人事部门、财务办、后勤办、学生处、实验中心、保卫办等单位人员组成。
第三条 东校区工作用房主要是指在东校区工作的学生辅导员、驻东校区职能部门值班用房以及工作需要的用房。
第四条 东校区工作用房核定办法:
1、由驻东校区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工作用房计划,报东校区后勤办,由东校区工作用房管理小组核定。
2、各院系学生辅导员用房由各院系提出用房计划,报学生处,由东校区工作用房管理小组核定。
3、后勤办根据东校区工作用房管理小组核定的工作用房计划向学校申请预算,并负责安排落实和办理结算。
第五条 东校区工作用房管理办法:
1、东校区工作用房租金结算办法:
1.1 各单位须将工作用房计划向后勤办申报,经东校区工作用房管理小组核定后,由后勤办向学校申请预算。
1.2 由后勤办通知各工作用房单位当年预算下拨情况。
1.3 由各用房单位负责将预算落实到人,超额不补,节约留作下年使用。
1.4 由房屋使用人根据租赁合同,按月向后勤办办理结算。
2、学校对工作用房使用人在租住期间不发放租房补贴,并计算保障期。
3、工作用房使用人调离原岗位时应交回工作用房。
4、工作用房不得转租或转借,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4
中山大学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第一条 参照广州市国土局公布的地段租金指导价,我校公有住房租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价为:
1、南北校区:
1.1南北校区平房每平方米均价15元;
1.2多层无电梯房每平方米均价30元;
1.3多层有电梯房每平方米均价35元;
2、东校区住房每平方米均价20元。
3、珠海校区住房每平方米均价15元。
第二条 家具设备每年按原值的20%计收使用费,分摊计入每月租金。
第三条 对房屋租金用楼龄系数、房屋平面结构系数、房屋区域系数、装修系数及楼层朝向系数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1、楼龄系数主要是用于反映楼龄对居住的影响因素。
2、房屋平面结构系数主要用于是调整加建后有一个房间没有窗,及厨房、卫生间在公共走道对面的房屋结构对居住状况有严重影响的房屋租金。其中:加建有黑房者系数为-8%、卫生间在公共走道对面者为-5%。
3、房屋区域系数调整两方面差别:不同校区及同一校区不同区域房屋差别。
4、房屋总系数为:
房屋总系数=100%+6个调整系数之和
房屋楼层、楼龄、朝向、结构、区域、装修系数表
楼层系数%
朝向系数%
楼 龄
系 数
%
平面结构系数
%
房屋区域系数%
房屋装修系数
%
-2-2
-4-3
年份
系数
-5-0
-8-8
-5-5
2000年后
0 90年代
-3 80年代
-4 70年代
-5 60年代
-6 第四条 按照基准价和房屋系数制定《中山大学公有住房租金指南》(以下简称《租金指南》),教职工周转期内租金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周转期内的房屋租金按《租金指南》列明的周转价计收。
2、周转期满后仍符合文件第七条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其租住的房屋租金按《租金指南》列明的校内市场价计收。
3、周转期满后不符合文件第七条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其租住的房屋租金按《租金指南》列明的完全市场价计收。
第五条 50年代至70年代精简到校外人员,未参加房改、又未享受货币补贴且现租住校内公有住房的租户,租住面积在广州市规定的解困房居住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穗国房字〔2001〕174号规定计收租金,超出部分按周转价计收,房屋仅供其本人居住。
附件5
网上选房工作条例
为了贯彻执行校务公开的原则,周转住房采用网上选房机制,工作条例如下。
第一条 申请条件
凡符合本文件第四章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在编在岗教职工为符合条件的网上选房申请对象。
第二条 排序规则
1、 第一排序条件:申请者是否符合本文件第七条规定。
2、 第二排序条件:申请者预约入住的时间,同一周内不做排序。
3、 第三排序条件:申请者预约提交的时间。
第三条 申请方法
1. 空置房申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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