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7.04.18
【字 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7年第1号)
  《长沙市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7年2月24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4月18日
 
长沙市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的保护,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及其相关利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围山区域,是指以浏阳市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为中心,包括浏阳市大围山镇、达浒镇、张坊镇、小河乡行政区域在内的地域范围。
  本条例所称生态资源,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生态价值的自然物质和自然能量的总和,包括森林、山岭、溪流、湿地、地质遗迹、野生动植物等。所称人文资源,是指人类社会所创造的、具有特定历史意义与价值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宗教活动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三条 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公众
参与、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支持本条例的实施。
  浏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浏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管理机构(以下称大围山区域管理机构),负责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的具体组织工作。
  浏阳市发展与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住建、农业、林业、公安、环保、水务、文化、旅游、民政、宗教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工作。
  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以及大围山镇、达浒镇、张坊镇和小河乡人民政府等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大围山区域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规划;
  (二)组织实施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具体保护措施;
  (三)负责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的普查、评估、建档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建设、维护和管理大围山区域与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旅游服务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指导和监督大围山区域内责任单位负责的公共环境卫生、旅游秩序、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等工作;
  (六)依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专项资金;
  (七)组织落实生态补偿等有关制度和措施;
  (八)浏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大围山区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大围山区域管理机构行使与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相关的行政处罚职权。
  第七条 浏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财政投入,提高保护与管理水平,促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筹措社会资金用于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利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工作。
  第八条 浏阳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工作情况,对区域内发生的与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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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浏阳市人民政府、大围山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的宣传,增强公众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浏阳市人民政
府、大围山区域管理机构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 浏阳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大围山区域管理机构、浏阳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单位组织编制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规划,经浏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长沙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规划时应当科学论证,并听取长沙市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编制规划时,应当突出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合理设定功能区,明确保护要求和措施,并与所涉及区域开发建设相关的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 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方便单位和个人查阅。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野生动物资源除外)根据规划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对于红豆杉植株落、祷泉湖、中洲岛、小河乡鳄鱼嘴湾、七星岭、象鼻山等面状分布资源,应当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等级和保护措施;对于千年罗汉松、达浒千年银杏、围山书院、刘家祠堂、东门烈士塔等点状分布资源,应当挂牌标示,明确资源信息、保护等级和保护措施。
  大围山区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大围山区域内生态资源和人文资源进行分类调查和等级评价,建立档案,编制资源保护名录,依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大围山区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浏阳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地质遗迹、水体、历史古镇和传统村落、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宗教活动场所、地方特文化等保护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