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ICP经营许可证变更、续期、注销流程
海南省增值电信业务ICP变更流程经营许可证变更、续期、注销申请方式:
用户办理海南省ICP经营许可证变更、续期、注销业务的,需要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v)在线提交变更、续办或注销申请材料(根据系统中对各项材料的要求提交),待审核通过后,企业再提交与系统申请材料相一致的书面材料。
海南省增值电信业务ICP经营许可证变更、续期、注销书面材料要求:PS:需提供的书面材料按封面、目录、申请变更或续办表单、省内许可变更公共表单顺序装订成册) 
1、每项材料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司公章;
2、封面和封底使用压纹纸打印;
3、由法人签字盖章的材料均提供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和工商出具的变更证明为复印件,携原件现场
查验;
5、公司章程是加盖工商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及骑缝章的原件;
海南省增值电信业务ICP经营许可证变更、续期、注销的要求
(一)海南省ICP经营许可证变更要求
1、在海南省ICP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变更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2、取得《增值电信业务ICP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在公司经营主体、股权股东需要变更,公司授权子公司经营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其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变更后的公司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二)提出申请时,公司的业务已开通并且没有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
3、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二)海南省ICP经营许可证续期要求
海南省ICP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海南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三)海南省ICP经营许可证注销要求
在海南省ICP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向海南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局。
  (二)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
海南省增值电信ICP经营许可证变更、续期、注销受理机构: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0898-  业务咨询QQ号:
    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6  (15路、25路、26路、40路公交车到坡博市场站或者昌茂花园站下车)
办公时间:上午:08:00-11:30 
          下午:14:30-17:00 (周末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海南省增值电信ICP经营许可证变更、续期、注销受理范围:
海口市,三亚市,万宁市,琼海市,文昌市,儋州市,东方市,五指山市.定安县,乐东县,澄迈县,屯昌县,临高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琼中黎苗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司宝可以代办海南省网站ICP经营许可证变更、续期、注销业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1、综合管理系统网址为v,初次登陆先在综合管理系统网站主页的右下角下载“网站的根证书安装”,按照说明手册安装后才能正常使用。
2、综合管理系统登录名为企业的许可证号,初始密码为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保护企业信息安全,建议企业初次登陆后立即更改密码。)
3、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详细说明:《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手册》(见综合管理系统主页右下角)

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信息表
公司是否已开办网站
□是                  □否
公司开办网站是否已取得经营许可或
履行备案手续
□是        □否
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
网站是否提供电子公告服务
□是        □否
网站名称
网站首页网址
IP地址
网站接入方式
服务器放置地
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
网站负责人相关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通信地址
网站主要应用
                 
需前置审批的项目
□新闻
批准文号
□电子公告
批准文号
□出版
批准文号
□教育
批准文号
□医疗保健
批准文号
□药品和医疗器械
批准文号
□文化
批准文号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
批准文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2015         

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信息表填表说明
1.申请企业如尚未设立任何网站的,请填写拟设立网站相关信息。
2.相关法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原信息产业部联合部令第37号)、《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 原信息产业部 令第17号)、《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
3.“网站接入方式”栏应当填写虚拟主机、主机托管或专线接入等接入方式。
4.“服务器放置地”栏填写网站服务器或租用的服务器空间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他地点。
5.“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应填为其网站提供接入互联网内服务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
6.“网站负责人”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指定的负责网站信息安全的负责人。
7.“网站主要内容”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主要应用方式,如信息浏览、信息下载、网络游戏、、电子公告、博客等。
8.“需前置审批的项目”栏: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需前置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