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4.04.20
【字 号】
【施行日期】2004.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程序》的通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76)的规定,我局制订了《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程序》,现印发给你们 ,并于2004年5月10日起实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程序
第一部分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及程序
  一、申报条件
  1.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3.具有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4.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5.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的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专营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除外。
  6.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
  7.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报材料:
  (一)筹建申报材料
  1. 药品批发企业筹建申请表(附件1)。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背景、依据、投资的条件、经济环境、市场调查、拟建项目的规模和发展规划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社会效益分析、研究结论等)
  3.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5.第4项材料中的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的申明。
  6.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7.拟办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药品的范围。
  8.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情况。
  9.药品储存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自动化或半自动化的装置和设备)的可行性规划书。专营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除外。
  10.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书。
  1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书。
变更流程  (二)验收申请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验收申请表(附件2)。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任职文件。
  4.公司章程。
  5.筹建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6.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应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及租赁合同;如使用房屋无具体门牌号的,应提供经地名办确认的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