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基金设立指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设立指引。
一、定义
契约型私募基金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专门的基金
契约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投资于资本市场
的私募基金。
二、法律特征
1、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信托特征比较显著,基金不具有
法人资格,其本身的“人格”完全被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即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所吸收,基金财产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都
必须借助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来进行和完成。
2、契约型私募基金基本上是以信托契约的形式成立的
基金。基金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订立信托契约,投资者通过
购买基金份额成为基金持有人,并按照投资份额承担有限责
任并享受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以此为依据对基金财产进行
管理,他对基金财产进行不同的管理和运作,以追求基金财
产的增值。
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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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
定: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
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有限合伙以及契约型。
四、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
契约型私募基金应当适用信托法律关系调整。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契约性私募基金属于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依法应当首先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信托法》。
五、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操作优势
契约型私募基金以基金合同作为规范投资者、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载体,无需工商注册,
简化了基金设立及变更过程中繁琐的工商登记手续,具有操
作便利的优势。
六、 契约型私募基金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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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参与基金,享有基金投资
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法及合同规定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置,并对基金管理
人的运作实行监督。
七、基金财产的安全保障
契约型私募基金属于信托关系,基金财产具有高度独立
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也独立于投资人
未投入基金的其他财产;
八、契约型基金的税收优势
契约型私募基金为私募管理人依据契约设立,基金本身
仅为一笔集合财产,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因此仅由受益人缴如何成立私募基金
纳所得税即可,并自行申报,免于双重增税。
《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
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九、投资人人数优势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私募
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而有限公司型及有限合伙型私募契约的投资人均不得
超过 5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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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变动优势
1、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
无需像公司型或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一样履行股东会
或合伙人会议及工商变更登记的程序限制;
2、契约型私募基金份额对外转让应当符合基金的合同
的约定,并且受让人符合合格投资人的法律规定。
无需像公司型或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一样履行股东会
或合伙人会议及工商变更登记的程序限制;
3、契约型私募基金份额出质依法适用动产质押,而非
权利质押的规定(公募基金份额适用权利质押)。
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及转移占有私募基金份额后,私募基
金份额质押成立。
十一、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基金缔约及履
约
契约型私募基金中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间是信托
法律关系,故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
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
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
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因此,在信托关系中,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
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作为对外缔约和履约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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