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募、投、管、退环节会计处理实务及并表问题
合伙制私募基⾦会计处理
⼀、合伙制私募基⾦会计处理
(⼀)投资者出资环节的会计处理
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法⼈、⾃然⼈、各类资管产品、合伙型私募基⾦等)对合伙型私募基⾦进⾏出资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出资⾦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存款等
贷:合伙⼈资本(合伙⼈出资/实收资本)——合伙⼈名称
与公司所有者权益类似,在合伙企业层⾯设置“合伙⼈权益”等类似的资本账户,在合伙⼈权益项下,通过设⽴“合伙⼈资本”明细科⽬,反映每个合伙⼈出资的起初期末余额,增减变动情况等。
当合伙⼈并不是通过分配、清算等⽅式退出私募基⾦,⽽是采取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的⽅式时,⼀般情况下,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公允价值(即市场价值)并不必然等于“合伙⼈初始投⼊成本+合伙企业账
如何成立私募基金⾯上应分配⽽实际未分配”的⾦额(即账⾯价值),从⽽导致新加⼊的合伙⼈持有的合伙企业计税基础(外部计税基础)不等于合伙企业持有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即内部计税基础)。合伙⼈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法⼈合伙⼈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合伙⼈按照20%缴纳个⼈所得税),合伙企业持有的项⽬资产计税基础做出调整(此时,法⼈是按照25%的⽐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利息股息红利部分是按照20%的⽐例影响个⼈所得税,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部分是按照5%—35%的⽐例影响个⼈所得税),因此,对于⾃然⼈合伙⼈⽽⾔,存在⼀定的税负差异,在内外部计税基础进⾏动态调整时,可能形成⼀定的避税空间。
在合伙型私募基⾦出资环节,可能存在部分合伙⼈没有按时出资或出资不到位等违约情形,按照事先协议约定可能需要⽀付赔偿⾦,在合伙型私募基⾦层⾯如何进⾏会计处理,取决于事先协议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是违约⽅补偿给守约⽅,通过合伙企业代收转付的话,则通过“其他应付款”科⽬进⾏处理,如果是违约⽅补偿给合伙企业的话,则需要在基⾦层⾯做收⼊处理。
合伙⼈出资时,在⼀些合伙协议中存在优先级、劣后级的结构化安排,如果只是分配顺序的先后问题,并不改变投资法律关系,优先级投资者出资还是应该记⼊“合伙⼈资本”科⽬,当然,如果实现对优先级的增信措施能够使其达到固定收益程度,如对优先级回报进⾏差额补⾜,约定固定价格回购等,应注意优先级合伙⼈和合伙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是借贷法律关系,如果是的话,应该按照负债的⽅式记⼊合伙企业。
在出资环节发⽣的开办费等交易费⽤处理规范上,合伙企业发起设⽴成功的,合伙企业的开办费⽤,设⽴费⽤等确系为全体合伙⼈⽀出的费⽤应由合伙企业财产承担,但仅作为各⽅各⾃需要⽽⽀出的费⽤(如律师费、加班费等)则应⾃⾏负担,如果执⾏事务合伙⼈为合伙企业的开办,设⽴垫付了费⽤,则由合伙企业再起成⽴后以合伙企业财产优先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