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处罚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4.04
【字 号】市政办发〔2014〕5号
【施行日期】2014.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兵役制度
正文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市适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处罚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适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处罚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4日
 
公民兵役义务的要求邵阳市适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处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对适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行为的惩处,促使适龄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实施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由县市区兵役机关具体办理。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拒绝、逃避兵役征集的;
  (三)入伍后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
  违反兵役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经教育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
  (一)接到参加兵役登记或体格检查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登记或体格检查的;
  (二)初检合格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复审、复检的;
  (三)转借、涂改或者伪造、变造兵役证的;
  (四)违反兵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根据《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应征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拒绝、逃避兵役征集:
  (一)以文身、打耳孔等故意损害身体的方式拒绝、逃避征集的;
  (二)以假装耳聋、近视、盲或伪造病历、编造病史等弄虚作假行为不配合体检的;
  (三)体检时冒名顶替,或利用药物、酒精、剧烈运动等手段故意破坏血、尿等采样,导致体检指标异常的;
  (四)经过兵役登记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征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1个月以上,未向所在乡镇、街道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方法,且未按通知要求返回应征的;
  (五)违反兵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根据《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拒不改正的,在2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2年内不予晋级、晋职,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应征公民入伍后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兵:
  (一)入伍后不安心服役、违规违纪、无故申请离队被部队退兵的;
  (二)入伍后,有意发表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言论,编造病史或捏造打架斗殴、嫖娼、、参加黑社会组织等违法犯罪事实,或以跳楼、自残、自杀等极端手段威胁,影响部队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而被部队退兵的;
  (三)入伍后逃离部队的;
  (四)入伍后因思想问题被部队作退换兵处理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经教育拒不改正的,根据《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处以3000元,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原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的,不得恢复学籍;各级党团组织不予批准办理和接纳其为党团员。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阻扰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或者弄虚作假帮助适龄青年逃避服兵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并交监察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查处兵役违法行为时,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立案。各乡镇(街道)武装部会同当地派出所,将涉嫌违反兵役工作法律法规的事实材料上报县级兵役机关,县级兵役机关确认需查处的,填写《兵役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登记立案;
  (二)调查核实。登记立案后,由县级兵役机关会同公安部门对涉嫌违反兵役法律法规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三)拟定意见。当事人的兵役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由县级兵役机关提出处罚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权利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五)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请求,或者经审查其陈述申辩或听证理由不成立,由县级兵役机关报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市兵役机关备案。
  (六)文书送达。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告知、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后,依法予以送达,并通报相关单位。
  罚没收入,由被处罚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缴,并出具有效票据,上交县财政行政处罚专用帐户。
  当事人接到《兵役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应自觉履行。当事人逾期既不履行,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可由县级兵役机关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