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法律·社会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621(2019)04-0114-07
□汪雄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100049)
摘要:与宪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相比,第五十三条中的守法义务是更为基本的义务,但是宪法学界鲜有
公民兵役义务的要求对守法义务的论证。从法理学进路则可证成此守法义务:首先,任一正常的社会都有正当的社会目标,这确保了社会对法律的要求是正当的;其次,法律与社会之间有基于相互性的责任,当法律回应了既定
社会的正当要求时,此社会的任一成员都有回应法律的义务;最后,社会成员不证自明的理性确保了回
应的必然性。所以,正常社会中的任一理性公民都有宪法上的守法义务。
关键词:对法律的义务;法律中的义务;相互承认;合理性;宪法第五十三条:宪法义务
遵守法律是一项宪法义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八条最早明确把“保卫祖国”“遵守法律”
和“缴纳赋税”等并列为国民的义务。后来历次宪法都确认了遵守法律是宪法上的基本义务①。但是,这项义务有什么独特性使得历次宪法都得对其作出规定?将其和缴纳赋税的义务并列有无不妥?理论界对此二问题都语焉不详。更重要的是第三个问题:如何证成这项义务?我们可以诉诸税法来为纳税义务辩护,但是在为遵守宪法、法律的义务辩护时,我们可以诉诸哪一部法律呢?宪法规定了遵守宪法、法律的义务,但是宪法自身不能为这项义务提供正当性说明,这个任务只能留给理论。本文将尝试在理论上为守法义务辩护。
一、宪法中守法义务的性质及其辩护难度
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到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公民的五项基本义务,除了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义务外,其他四项基本义务都通过颁布法律予以落实了②。在第五十三条中,保密义务体现在保密法中,爱护公共财产义务体现在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之中,遵守劳动纪律义务和遵守公共秩序义务则分别由劳动法和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五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具体化了,唯独列在第五十三条之首的“守法义务”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予以具体化。这是什么原因呢?“守法义务”有什么独特性使得它不能和五十三条之内的“保密义务”与第五十三条之外的“纳税义务”等并列③?
收稿日期:2019-02-01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16YJC820032)
作者简介:汪雄(1986-),男,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①例如,1954年宪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1975年宪法第二十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1978年宪法第五十六条:“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1982年宪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②例如,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在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得到了落实;兵役法就是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的具体化;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则分别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之中。
③宪法第五条第4款也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一个义务条款,但不是第五十三条意义上的守法义务,守法义务仅仅指公民的守法义务,而第五条第4款的义务主体是公民之外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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