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军入伍规定和条件
今冬征兵主要政策规定和安排
一、征集对象范围
  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高职(专科)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后,参加实习至2012年毕业,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正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征集2011年入校的学生。
 二、征集年龄公民兵役义务的要求
  男青年为2011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岁。高职(专科)毕
业生可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女青年为2011年年满18至19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征集的年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三、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办法
  适龄青年必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在校大学生可以在高校武装部报名,在高校所在地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时间,统一为2011年12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12月1日起算。
 五、征集时间
  适龄青年报名时间截止到2011年10月30日。11月份组织体检,11月中下旬组织政治审查,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组织调查走访,12月10日开始起运新兵,12月31日前运送完毕。为驻西藏、新疆部队征集的新兵需要空运进藏、新疆的,征兵开始时间适当提前,并于11月23日前将新兵运至集结地。为其他部队征集的新兵主要从12月10日开始运送。
 
入伍的基本身体条件
             身高:男青年 162厘米以上。
       女青年 160厘米以上。
体重:男青年 45kg以上。
       女青年 42kg以上。
具体根据《身高体重标准对照表》实施。
视力: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普通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5。
内科: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血压收缩压;12.00—18.66千帕(96—140毫米汞柱);舒张压:8.0—11.46千帕(60—88毫米汞柱);心率每分钟56—110次之间;等等。
            
入伍的基本政治条件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要求: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的程序
 (1)参加兵役登记。首次参加登记的公民在登记后向乡镇兵役机构领取兵役证,往年已登记过的公民应持兵役证参加乡镇兵役机构组织的核登。
 (2)参加征兵体检。在参加兵役登记后被兵役机关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征公民,接到体检通知后,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户口簿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张到县(市、区)征兵体检站接受体格检查。
 (3)接受政治审查。经过体检并合格的对象,要接受兵役机关对其进行的政治审查。应征公民应如实提供自己及家庭主要成员的有关情况。
 (4)办理入伍手续。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由县级兵役机关负责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应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转党(团)关系、领取被服装具等。在此期间,要十分注意安全,注意饮食卫生,不要远离住地,随时准备按时到指定地点集合报到。在新兵到达部队一个月内,其家属到所在县(市、区)民政局登记核实,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抚政策。大学生家属到人社局登记备案领取一次性鼓励优待金(本科生:2000元,专科生:1000元)。
 (5)检疫复查。检疫复查是指新兵到部队后接受身体检查和政治复查。在规定时间内如发现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役的,要被送回原籍,作退兵处理。
 参军入伍的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惠政策外,还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二)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四)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五)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六)退役后可根据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
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享受此政策的高等学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
  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关于征求《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
  本办法补偿、代偿和资助的对象是: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内。)
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一)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下一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即停止发放。
(二)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原则上不再允许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每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学费标
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印发关于《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规定
  据2011年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和优秀士兵保送入学的通知,全军和武警部队计划安排近4000名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此外还计划安排400名优秀士兵保送入学。
  《暂行办法》明确,大学生毕业士兵,是指军队从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全日制毕业生中征集的士兵;所称选拔军官包括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报考军队院校和保送入学。
  《暂行办法》提出,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过硬,文化基础扎实,有发展潜力,志愿献身国防事业;2、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3、大学本科毕业的,包括第一批和第二批统一录取并取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第三批录取并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
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4、截止当年6月30日,入伍1年半以上(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当入伍2年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5、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或副班长,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6、截止当年6月30日,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29周岁。其中,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的,在驻国家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且为少数民族的,年龄可放宽1岁;7、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验标准;
  对于报考军队院校和保送入学,《暂行办法》明确,经全国统考录取的全日制专科学历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
 
现役军人的待遇
   军人工资待遇:入伍后第一年兵500元,第二年兵600元,转为下士2000元左右,中士2800元左右,上士3700元左右,四级军士长4600元。提拔为尉官4500至4800元左右;服役地区差异性补贴也不一样。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军区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意见》规定
 (1) 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和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经费标准,分别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5倍左右和1.5倍左右的数额发放;
 (2) 国家指令安排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要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3) 农村籍义务兵,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给优待金。
 (4) 对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适当提高。
 (5)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待金由县(市、区)统一标准、统一发放。
 (6)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7) 退役士兵报考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基层政法机关公务员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8) 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
 (9)指导有空编的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拿出一定数额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
 (10)企业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应当依法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
 (11)对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和因战、因公被评为5—8级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重点安置。
 (12)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为他们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他们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