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资助管理制度
幼儿园资助管理制度「篇一」
1、加强国家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幼儿园班级宣传栏、校讯通、等多种形式,切实把这项国家惠民政策宣传到位,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严格做好国家资助金的申请、认定工作,规范评审程序。对幼儿的认定应按政策要求严格把关,按实际下达的名额执行。建立和完善受助幼儿相关资料,将幼儿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助学金发放及变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记录在案,建档备查。
3、做好幼儿资助信息报表完整、及时,做到无虚报、错报、重报、漏报行为的发生。
4、国家助学金严格按受助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核发,实行动态管理。
5、班级要及时向幼儿园报送幼儿异动情况,幼儿资助管理应根据幼儿异动情况及时调整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6、严格按公示制度公示,对公示中出现的问题,记录在案,及时处理。
7、要严格做好助学金采取银行卡形式发放,做到无代领,无实物或扣减行为,无强制消费或抵减其他费用等行为。
幼儿园资助管理制度「篇二」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全面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促进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资助范围和对象
在我园就读的具有巨龙镇常住户口的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列入受助范围:
1、低保家庭儿童;
2、孤儿;
3、残疾人家庭儿童或残疾儿童;
4、军烈属子女;
5、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
三、具体实施措施
(一)成立"龙湖镇第一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各班班主任
领导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集体认真研究,严格审查,确保我园最困难的儿童和家庭都能及时得到资助。
(二)办理程序
1、资助申请。符合条件的受助儿童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先到本班教师处领取《学前教育国家资助申请表》,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向我园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符合资助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三张。
2、资格审定。
1)成立幼儿园资助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园长、教职工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人数不得少于5人。
2)评审小组根据幼儿家长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3)评审结束后,将受助幼儿名单在园内园务公示栏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接受老师和家长的监督。
4)公示无异议后,由幼儿园统计汇总受助幼儿信息连同申请材料的复印件,经园长签字同意加盖单位公章,报至县教育局审核和确认。
5)建立幼儿资助信息档案,将资助幼儿有关材料妥善保存。
3、资助资金发放
教育局根据幼儿园上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幼儿名单,填报《学前教育资助名册汇总表》,再由县财政局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受助儿童家长或监护人。
(三)所需材料
1、受助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填写的《学前教育国家资助申请表》3份;
2、受助儿童和监护人户口簿复印件3份;
3、受助儿童符合资助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可一项或多项):
1)低保家庭子女经县民政局签署意见和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及其复印件3份;
2)孤儿经县民政局签署意见和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其复印件3份;
3)烈士子女经县民政局签署意见和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士子女证明及其复印件3份;
4)残疾人家庭或残疾儿童经县残联签署意见和县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及其复印件3份;
5)特殊困难家庭儿童须实际居住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及相关证据。
4、受助对象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供所有证明材料原始件和规定的复印件,原始件经幼儿园核对与复印件相符后当场退给受助儿童监护人。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力度。通过网站、宣传栏、通知、家长会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政策,采取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将资助政策宣传到幼儿园所有家庭,确保符合资助条件幼儿都能及时得到资助。
2、落实工作责任。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幼儿园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建立资助档案,将幼儿资助申请表、贫困证明、公示材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3、加强资金管理。资助经费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我园严格加强资金管理,结合实际制定资助经费管理细则,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
助资金的发放及名册登记、档案保管工作。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学期末或学年末在本园校务公开栏公示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老师和家长的监督。
4、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对待资助工作,严格按照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实施方案的程序,确定资助对象。加强幼儿学籍管理,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可靠。对在资助工作中存在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幼儿园资助管理制度「篇三」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前幼儿专项资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补助的对象:
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受助儿童按在园儿童数的15%测算。
二、补助的标准:
办理残疾证的条件每生每年1000元。
三、资金来源:
经费除中央奖补资金外,不足部分由省、市、县4:3:3的比例进行分担。
四、资金拨付:
教科文股依据预算指标,用款计划等审核无误后按资金支付程序办理。
五、有关要求:
1、教育部门要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办法,科学设计认定程序,并按照全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要求,做好在园幼儿和受助幼儿信息的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2、要加强对幼儿资助奖补资金使用监督,督促相关幼儿园做好资助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幼儿园资助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条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或各小学附设学前班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幼儿、革命烈士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第二条资助标准
学前资助政府资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年1000元,资助比例原则上为在园幼儿的5%。
第三条办理程序
1、申请:每学期开学后,儿童监护人持户口本及相关证件向幼儿园(或学校)提出申请,领取《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如实填写,由乡镇或村(居)委会签字盖章确认。
2、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证件,如低保证、残疾证、农村独生子女证和二女结扎证,以及因病致贫、因灾返贫等证明。
3、审核和公示:
①幼儿园(或学校)接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立即成立由幼儿园(或学校)负责人、资助管理人员、班主任、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儿童家庭经济状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初步确定享受资助儿童名单。
②初步评审的受助儿童名单,要在所在街道、居委会及园(校)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若有异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程序重新进行评定。
③经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名单,由幼儿园填写《学期学前教育资助汇总表》,附公示材料,经乡镇中心校签字认可后上报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条资金发放
教育经费核算中心根据审核结果,将资金拨付至幼儿园(或学校),幼儿园(或学校)再
将资助资金通过银行卡或现金发放形式,发放给受助儿童监护人,监护人在《学期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花名册》签字确认。
第五条监督管理
1、乡镇中心校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乡镇教育管理中心主任负总责,幼儿园园长(或校长)直接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幼儿园(或学校)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教育部门以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幼儿园(或学校)要建立健全受助儿童信息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资金发放凭证及图片、工作执行情况等分年度建档备查,并安排专人加强管理。
3、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骗取专项资金或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幼儿园资助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条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或各小学附设学前班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幼儿、革命烈士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农村计生家庭、被征地农民家庭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