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4.10
【字 号】永政办发〔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4.10
办理残疾证的条件∙【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
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永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永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永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确保残疾儿童获得精准、高效、优质的基本康复服务,切实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康复救助范围及救助原则
  (一)康复救助对象主要为0-6岁(指受助时不满7周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救助范围。
  (二)康复救助对象条件
  1.具有永州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被指定医院、三级医院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3.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三)救助原则:在救助范围内,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实行全履盖,应救尽救。
  二、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机构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为视力残疾儿童一次性提供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救助标准每人不低于1000元。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每年不超过10个月;救助标准每人每月1500元,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及购买服务等费用补贴。
  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
  (二)辅助器具适配
  1.视力残疾儿童:在救助年龄内,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一次免费适配助视器。助视器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不低于1000元。
  2.听力残疾儿童:为经评估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发助听器,救助标准每人每次不低于6000元,其中80%用于助听器(2台全数字助听器)购置、20%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在救助年龄内,助听器验配每人累计救助不超过2次。
  3.肢体残疾儿童:根据需要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0000元;矫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5000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假肢、矫形器购置费占60%,适配服务费占40%。其它辅助器具购置费占80%,适配服务费占20%。
  在救助年龄内,假肢、矫形器每年评估一次,根据专业评估机构意见,必要时更换;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它辅助器具每人累计救助不超过3次。
  (三)手术
  1.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对象为听力损失为重度聋以上,配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监护人能认真履行监护责任并对人工耳蜗有正确的认识。
  在救助年龄内,每人救助一次,救助费用标准7.5万元,其中80%用于采购人工耳蜗产品1套,20%用于术前复筛检査、手术及术后的5次调机。
  2.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主要手术适应症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
  每人每次救助1.8万元,用于手术费、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在救助年龄内,每人手术累计救助不超过2次。
  三、康复救助工作程序
  (一)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下称县区)残联要积极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建立筛查档案,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及康复需求,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二)申请康复救助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评估。由本地残疾评定被指定医院或三级医院机构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持证残疾儿童可不进行评估)。
  2.申请。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根据评估意见(或持残疾证),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身份证或家庭户口本和救助条件规定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或残疾证),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的县(区)残联提出申请。
  3.审批。县级残联应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不符合救助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残疾儿童应在其户籍地县(区)定点康复机构的选择,原则上就近就便,如本县(区)暂无定点康复机构可转介到上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服务。
  (三)经审核批准救助的残疾儿童,监护人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到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训练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训练。
  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康复协议,同时将协议复印件报县级残联备案。残疾儿童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告县级残联,县级残联及时注销该项康复救助。
  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0-6岁残疾儿童需要康复的,由儿童福利机构负责集中养育康复,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如福利机构不具备康复条件的,可由福利机构转介至定点康复机构或商定点康复机构安排专业康复人员到福利机构提供康复服务。
  (四)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效果评估标准,建立完善评估机制。县(区)残联应做好残疾儿童康复监测和督查,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系统训练满1年的残疾儿童,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应告知其监护人,终止该项目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