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户籍在津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坚持政府主导、部队协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应当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各区(县)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情况作为双拥模范区(县)评选的重要内容,予以定期考核。办理残疾证的条件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作为政治任务和工作职责来抓,
积极组织协调地方优质教育资源,保证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定期研究解决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工作,推进教育优待政策的落实。
第五条 滨海新区军事部、各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当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定期了解掌握军人子女教育需求,牵头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措施办法,严格审核享受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第六条 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就读,免交国家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外的所有费用。
第七条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按照划区保障的原则,一般入本系统幼儿园;没有条件入本系统幼儿园的,可以就近就便免费入其他部队幼儿园;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在其户籍所在地或部队驻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二)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
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第八条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划区(县)保障、就近就便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军人子女户籍所在地或部队驻地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二)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三)军人因工作调动、子女户籍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
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并安排到户籍所在地或部队驻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细则》,会同区(县)人民武装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保障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的落实。
第九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时降20分录取。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时降10分录取。
(三)荣获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等功奖励的驻津部队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时降5分录取。
前款规定范围之外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时,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四)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可以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借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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