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60号)文件要求,我区今年被列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我国继农村医疗保险后的又一项惠民政策,关系到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现将相关知识印发给大家,使人们了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享受到国家惠民待遇。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包括新农保和城居保,都是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模式,特别是中央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到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居民和城镇老年居民个人账户上。16至59周岁的农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自愿参保缴费,政府按照参保人员的缴费档次和年限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助;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农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参保登记后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具有我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参加新农保。
具有我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城居保。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按年度自选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区政府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30元的政府补贴,参保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需提供第二代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标准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600元、700元、办理残疾证的条件800元、900元、1000元均补贴5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区级财政补助40%。
缴费资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城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原则上对每名参保人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补助不超过4万元。
个人账户。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后,区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缴费情况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个人缴费、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支付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人员,参保登记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龄已超过60周岁(1951年6
月30日前出生的),不用缴费,参保登记后,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
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积极参保缴费。
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如:某人50周岁,他应按年缴纳10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还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与15年所差年限,也就是5年的养老保险费,试点当年对于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政府给予补贴。
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如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必须补缴所差年限,补缴部分财政不给予补贴。如:某人40周岁,到60周岁还有20年,如果现在不缴费,到50周岁再缴,离60周岁还差10年,那么必须得补缴不少于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补贴。
七、个人月领取养老金计算方法
个人月领取养老金总额=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60周岁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139。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
八、什么是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一部分。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今后将根据国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视财力情况进行调整。
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新参保人员需携带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份,到户籍所在村或社区经办机构参加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相应登记表,缴纳养
老保险费,经办机构建立缴费台帐。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有指纹确认。
十、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养老金领取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村或社区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报,由区、乡(镇)两级经办机构对参保缴费信息审核无误后,从到达年龄的次月起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
特殊情况处理。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余额,将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出国定居,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还给参保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撤销或不予
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十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户籍迁出试点地区的,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新迁入试点地区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从户籍迁入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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