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帮扶受影响企业稳岗转岗补贴办法
一、吸纳受影响职工一般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
(二)补贴条件:吸纳本市受影响职工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不享受一般性岗位补贴。
(三)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3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受影响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吸纳受影响职工就业花名册。
本市受影响职工辅证材料、《就业创业证》和劳动合同由经办机构核查,申请人无需提供。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到经办机构再次申请补贴只需提供申请表和人员花名册。
(五)申请时间和程序:按月(或按季度)申请上月(或上季度)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六)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市属、区属用人单位一般性岗位补贴分别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七)其他:本项目执行至2019年底。与粤财社〔2018〕159号文规定的一般性岗位补贴不可重复享受;受影响职工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条件的,可按粤财社〔2018〕159号文规定享受一般性岗位补贴。劳务派遣单位不享受一般性岗位补贴。
二、失业受影响职工培训补贴
受影响职工失业后参加本市培训机构组织的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并分别通过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机构、市人社部门组织的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有关补贴标准、申请材料、申请时间和程序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所需资金应优先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所需资金可从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支。本项目执行至2019年底。办理残疾证的条件
三、特别培训补助
(一)补贴对象:受影响企业。
(二)补贴条件:受影响企业组织受影响职工参加1-6个月与岗位技能需求相符的在岗培训,培训计划及成果(职工按计划参加培训且仍处于就业状态)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
(三)补贴标准:按参训职工每人不高于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和人员等);
3.开展培训辅证材料(包括培训教师签名的授课内容清单、培训教师资质辅证材料、参训人员花名册及考勤记录);
4.受影响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受影响职工就业创业证由经办机构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供。
(五)申请时间和程序:预申报申请应于2019年底前提出,2019年底前受理并审核通过的培训计划可跨年度执行。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六)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市属、区属用人单位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分别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七)其他。受影响企业准备组织职工参与在岗培训前,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
预申报申请,提交有关培训计划(包括培训规模、时间、人员和培训后达到的效果等内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预审通过后,可按计划开展培训。本项目执行至2019年底。
四、受影响职工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受影响职工。
(二)补贴条件:属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的受影响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三)补贴标准: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月500 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培训项目,补贴期限不超过2个月;补贴金额在2000-3000元的培训项目,补贴期限不超过4个月;补贴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培训项目,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四)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关身份辅证材料复印件(属低保对象的,提交城乡低保证;属残疾人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的,提交建档立卡贫困辅证材料);
3.职业资格证书;
4.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市民)卡银行账户复印件。
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和本市户籍人员的城乡低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由经办机构核查,申请人无需提供。
用人单位代特困受影响职工申请补贴的,同时提供人员花名册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五)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申请应于取得获得职业资格证书1年内提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受影响职工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六)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市属、区属用人单位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分别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七)其他:本项目执行至2019年底。有关人员已经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得申请此项补贴。
五、失业受影响职工临时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失业受影响职工。
(二)补贴条件:受影响职工处于失业状态且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三)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四)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城乡低保证或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援助手册、建档立卡贫困辅证材料等复印件;
4.受影响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复印件。
《就业创业证》和本市户籍人员的城乡低保证和零就业家庭援助手册由经办机构核查,申请人无需提供。
(五)申请时间和程序。受影响职工在办理失业登记后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区经办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后,填写《珠海市就业补贴审核(汇总)表》和《珠海市失业受影响职工临时生活补贴(汇总)花名册》,并加具意见。
(六)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七)其他:本项目执行至2019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