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0.27
办理残疾证的条件∙【字 号】郑政[2009]51号
∙【施行日期】2009.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的,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第三条 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出售及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坚持分级管理,以区为主,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实施。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管理。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接受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6年以上;家庭成员如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
(二)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以优先进行实物配租: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属于烈士遗属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
(五)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且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
第八条 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和公房租金核减保障方式。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一)已租赁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
(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市区内有两套(处)或者两套(处)以上住房的;
(三)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市区内虽然只有一套(处)住房,但实际与其同住,且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16平方米的;
(四)家庭成员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均在6年以下的。
第三章 房源管理
第十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主要包括:
(一)市、区人民政府新建、改建和收(回)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直管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新建及收(回)购的廉租住房,根据投资主体和收(回)购资金来源分别归属市或区人民政府所有。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统一由廉租住房所在区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权属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的廉租住房,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委托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并签订廉租住房委托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租金收取、房屋修缮以及设备更新,并配合物业服务机构做好廉租住房承租人应缴费用的收取。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根据廉租住房权属情况分别上缴市、区财政,并由市、区财政分别纳入廉租住房租金专户管理。
第四章 实物配租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具体实物配租工作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权属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的廉租住房房源,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实物配租对象的分布情况,分配到各区,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
第十七条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自愿申请实物配租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核定。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第十八条 实物配租实行计分轮候制。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房源交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人均月收入、户口在郑年限及家庭人员结构等进行综合计分,并按照得分高低轮候分配。分值相等时,廉租住房保障审批时间在前的优先(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
第十九条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将实物配租申请家庭的得分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郑州市房地产信息网和其他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按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进行核准。
第二十条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核实具体情况后,在5个工作日提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作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确认轮候到位的,由申请人代表家庭进行选房。申请家庭分值相等时,实物配租房源一层楼房优先安排持有肢体(下肢)一级、二级残疾证的保障家庭,其余楼层由轮候到位的申请人按顺序依次选择。申请人申请异区选取房屋的,应当向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统一调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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