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 号:风险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PE(私募股权投资)、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和对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投资除外。
第三条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1000 万以上的风险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决策审批权限如下:
风险投资实用分析技巧(一)投资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
(二)投资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批准;
(三)投资金额在50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以上”均含本数。
第七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决策权限同上一条。
第三章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及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公司明确由专门的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九条公司发展策划部是公司风险投资项目的实施部门和日常管理部门,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有关风险投资的投资决策和处置决策,并组织实施。发展策划部的主管领导为责任人。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配合开展风险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处置,并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发展策划部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具可行性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总经理。
第十六条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七条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提交董事长、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拟投资项目经审批通过后,发展策划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发展策划部应在第一时间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风险投资项目经洽谈确定后,由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或授权有关人员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风险投资项目中涉及保证金的,公司应在投资协议中明确保证金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发展策划部应指定专人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1、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2、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利;
3、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相关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每个会计年度末,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审计部配合审计委员会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章风险投资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风险投资活动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对外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对于擅自公开公司风险投资活动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的过程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若擅自泄漏公司风险投资的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对外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风险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
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格式指引》要求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查情况和本制度第四条内容。
第三十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文件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风险投资项目要做好持续性信息披露,应按照以下时点持续披露风险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一)被投资企业进入IPO上市辅导期;
(二)被投资企业IPO上市辅导期结束并通过验收;
(三)被投资企业的IPO招股说明书预披露;
(四)被投资企业的IPO发审会审议结果。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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