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南京社保缴费基数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上限为16200元与去年持平,下限个人部分增加23.94元南京市20xx年度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200元,维持去年标准不变;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628元,相比去年2400元增加228元,企业实际月缴费额最少增加71.82元,个人实际月缴费额最少增加23.94元。新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及缴费标准从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记者从市社保中心了解到,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昨天(6月30日)印发了《关于发布20xx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在明确上述内容外,溧水、高淳两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200元,与南京市上限保持一致;月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全市今年缴费基数下限的95%确定,即为2497元。从明年7月1日起实现缴费基数上下限与市同标。
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20xx年度参加医疗保险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210元(其中含大病救助10元);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20xx年度参加失业保险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52元。此次调
整后,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月缴费额由20xx年度的650元增加到735.6元,增加85.6元。
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由4832元调整到5149元。
20xx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上下限标准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
(一)我市(除溧水、高淳区,下同)参保企业和职工(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6200元,下限为2628元。
(二)溧水、高淳区参保企业和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6200元,下限为2497元。
(2)参保企业和职工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xx年度参加医疗保险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210元(其中含大病救助10元);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xx年度参加失业保险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元。
20xx年南京社保缴费基数申报最新消息
20xx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已全面启动,用
人单位应在20xx年3月20日至6月20日期间,登陆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2021年缴费标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进入用人单位办事区进行缴
费基数申报;劳务派遣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机构
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应在4月20日前至市社保中心(水西门
大街71号一楼)进行柜面申报。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20xx年7
月社保经办机构将按该单位参保人员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
定当月缴费基数。对20xx年7月1日后补办缴费基数申报手
续的,自办理申报手续的次月起按实际申报数确定。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社会保险稽核范围。
20xx年南京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1、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
职工上一自然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申报职工个人本结算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下同)的月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应采取本人确认或公示等方式告知职工。
2、依据国家统计局的口径,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公布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限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按照下限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申报其缴费基数,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上限或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经办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调整。
南京社保缴纳比例及基数
社保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大病保险10元
失业保险:从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3%下降为2%,其中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下降为0.5%。
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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