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有所育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农村、贫困和城镇低保人口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 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 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程试点工作 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 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2)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孕产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1 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 出责任。
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 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 费。
服务标准: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 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 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 杂费标准予以补助。
支出责任: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 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7)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 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龙江县、 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望奎县、 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等11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 学校农村(不含县城)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学生提供国家助 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15 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确定,可以分2-3档。
支出责任: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 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8)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 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的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 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服务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支出责任: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 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劳有所得
8.就业创业服务
(19)就业信息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 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公共就业服
16 务总那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推进 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 行。
支出责任: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 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 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那么》《职业指导服务规范》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 聘会服务规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开展改革委省财 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 标准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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