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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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东岳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环山路187-189号。
法定代表人:倪西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振,*,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龙,山东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树兰,*,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199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系徐树兰之子。
上诉人泰安东岳山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山庄)因与被上诉人徐树兰劳动争议一案,不
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由审判员进行了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岳山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对东岳山庄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徐树兰一审中诉求东岳山庄返还徐树兰缴纳的社保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徐树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该保险费用已缴纳社保局,东岳山庄对徐树兰不存在返还义务,没有法律依据进行返还。徐树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中不含有东岳山庄应当缴纳的份额,在徐树兰提供的单据中不能体现东岳山庄缴纳的份额,一审人民法院对东岳山庄承担保险费的计算没有法律依据。二、从2013年11月至2021年8月,在这期间徐树兰的诉讼请求已有部分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因劳动争议提起的仲裁请求时效为一年,从2013年至2020年之间,徐树兰未提起仲裁请求,徐树兰的起诉显然超过了诉讼时效。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对东岳山庄的诉讼请求。
徐树兰辩称,一、针对东岳山庄所提出的徐树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该保险费用已缴纳社保局,东岳山庄对徐树兰不存在返还义务,没有法律依据进行返还”一项,一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使用法条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正因为被告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答辩方不得不自行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而东岳山庄因此而获得了利益,事实上已经造成了东岳山庄的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徐树兰在一审过程中所提交的证据充分,一审法院对于社会保险费用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已十分清晰明确,且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因此东岳山庄此条上诉理由不成立。二、针对东岳山庄所提出的第二条“超出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徐树兰混淆了仲裁和诉讼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徐树兰与东岳山庄之间
的劳动关系自2013年11月期,至2021年8月止,徐树兰于2021年9月27日提出了劳动仲裁,是符合相关规定的。由于劳动仲裁结果为“不受理”,徐树兰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根据《仲裁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服劳动仲裁的不可以申诉,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提起了针对整个劳动关系续存期间的诉讼。故东岳山庄此条上诉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徐树兰请求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相关费用由东岳山庄承担。
徐树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徐树兰与东岳山庄于2013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2.在2013年9月3日到2021年9月2日期间,东岳山庄未给徐树兰缴纳社会保险,要求东岳山庄返还由徐树兰自己缴纳的社保费66459.85元;3.东岳山庄支付徐树兰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800元;4.东岳山庄返还徐树兰入职工装押金2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9月28日,徐树兰作为申请人,以东岳山庄为被申请人,向泰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确认徐树兰与东岳山庄于2013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2、在2013年9月3日到2021年9月2日期间,
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被申请人返还由申请人自己缴纳的社保费66459.85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800元;4、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入职工装押金200元。2021年9月28日泰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泰劳人仲案字[2021]第17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于当日送达徐树兰。徐树兰不服该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9月3日,徐树兰在东岳山庄处做钟点工,2013年11月转入餐厅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东岳山庄未给徐树兰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1月份以前,东岳山庄以现金形式向徐树兰发放工资,2021年1月份起通过银行代发工资。2021年8月27日,徐树兰以东岳山庄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东岳山庄辞职。徐树兰提交了社保缴费票据6张、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一宗,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据一宗,证实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2013年4个月2389元、2014年6420.78元、2015年9846.4元、2016年9711.4元、2017年12877.3元、2018年11922.16元、2019年15348.28元、2020年11214.6元、2021年8个月9077元,徐树兰要求东岳山庄按照总额的70%返还社会保险费。徐树兰提交了工牌照片、工装照片、公司员工合影、荣誉证书照片、押金票据照片各一份,证实徐树兰、东岳山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徐树兰在东岳山庄处缴纳工装押金200元。徐树兰提
交中国银行短信截图一宗,证实其2021年1月19日工资收入3341元、2021年2月7日工资收入2810.24元、2021年3月20日工资收入3297.45元、2021年4月20日工资收入3299.5元、2021年5月20日工资收入3753.25元、2021年6月21日工资收入2499.57元。东岳山庄对以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可与徐树兰存在劳动关系。东岳山庄称徐树兰2013年9月在东岳山庄处做钟点工,于2013年11月转成合同工。根据徐树兰提交的社保缴费票据等显示,徐树兰缴纳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社会保险7168元;缴纳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社会保险6720.78元;缴纳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社会保险9848.6元;缴纳2016年度社会保险9711.4元;缴纳2017年度社会保险12877.3元;缴纳2018年度社会保险11922.16元;缴纳2019年度社会保险15348.28元;缴纳2020年1月至2020年12元养老保险7845.6元(单位缴纳4707.36元、个人缴纳3138.24元)、医疗保险3369元,合计11214.6元;缴纳2021年1月至8月养老保险5993.6元(单位缴纳3596.16元、个人缴纳2397.44元),医疗保险2765.6元,合计8759.2元。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2021年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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